自由主义宪政观推崇市场自发秩序

唐忠民 发表于 2010/04/28 23:22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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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主义宪政观主张的国家权力有限性,并不主要指国家权力不侵入我们通常所说的纯私人空间,而是指国家权力要尊重经济活动的自治性,尊重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自发秩序,不侵入这个空间。自由主义宪政观认为,市场经济规则实际是宪政民主的基石,而所谓市场经济规则,用简单的话说,就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追逐私利的游戏规则。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斯密、休谟等人认为,人是追逐私利的动物,追逐私利、满足个人欲望是人的基本天性,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在市场交换中,自利目的的实现,要通过对他人提供有利产品的途径,所以利己的行为又是利他的。他们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会产生一种自发秩序[2]361-381。“自发秩序的存在表明,没有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社会同样能够达成秩序,国家没有理由再介入这个领域。这不仅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且提供了一个制约国家权力之社会权力的生长空间。”[3]所谓市场自发秩序是什么呢?就是休谟所说的“三项基本的自然法”——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践履。他们认为,民主即国家权力应该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错误的。如果财富的获得不是通过劳动或交换,而是通过投选票,那么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从事生产。民主并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不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9]。对于在市场规则运行下产生的社会严重两极分化现象,自由主义者认为是正常的,社会进步 “必须以一些人先发展,另一些人继而跟进的梯队发展方式来加以实现。”[1]48可是市场自发秩序如何保证在一些人发展后另一些人继而跟进, 则为他们有意无意地回避了。

  国家不干预市场自发秩序,是自由主义宪政观的核心主张。对此,民主主义宪政观并不赞成。

  其一,财产的私人占有和行使不仅仅是个人自由。市场自发秩序的基础是私有财产制度,我们知道,即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私有财产权就不是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小农场,不是表现为夫妻店或父子作坊,而是一部分人对社会财富的巨额占有。这部分人对财产的占有和行使并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兴趣、个人爱好、个人选择及私人家庭生活那样,后者基本上不与他人发生利益上的关系,可以说是纯粹私人空间,前者则关系到成千上万个他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利维坦”,巨大的私人资本也是一个“利维坦”。财产的私人占有和行使,就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更具有社会的意义。

  其二,“市场自发秩序”不是纯粹“自发”的产物。自由主义者自己也说,市场自发秩序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产生的,可见这种秩序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秩序,而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主观意志在内。事实上,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自由主义者所称的一些基本的“市场自发秩序”并不可能自动形成。如财物的稳定占有即私有财产制度,人类历史上人们在相当长时期内并没有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成为排斥他人的权利,必须依靠“力”来实现,而不能指望权利对应方的自动认可。保证“允诺的践履”,更要依靠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否定国家在市场规则形成中的作用,将市场规则完全说成是市场的自发产物,并不合乎历史的真实。

  其三,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也具有利益色彩。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秩序既然是自发形成的,它就是合理的、公正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契约,对所有社会成员无偏无倚。其实,如果说宪政民主规则是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市场规则也是各种经济力量博弈的结果。我们常常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西方富国由于掌握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这些规则往往不利于穷国,有利于富国;同样的道理,在市场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富人(资本)的影响力远远大于穷人(劳动)。虽然市场秩序(规则)并不像市场行为后果那样对市场主体的利益直接攸关,市场秩序自身不可避免地也具有相当的利益色彩、利益偏向,绝不是如某些人所言对全体社会成员一体相待,公正无私。以“根据同意的转让”言,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与资本的交易活动中,论者们早已指出,此时的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并不具有真实的平等地位,不具有真实的对价能力,劳动者的“同意”往往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被迫的同意,是“口是而心非”。即便在其它商品交易活动中,强势一方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强大信息优势和其它优势,欺骗或迫使对价方就范,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欧洲人在北美殖民活动中,多数情况下也是运用市场规则取得原住民印第安人的土地。他们将当地印第安部族首领请来,炫示五光十色的玻璃器皿和威力巨大的火枪,猛灌烧酒,诱使这些首领在拟好的协议上盖上手印,用几个玻璃球、几支火枪和几桶烧酒换取对方几百万英亩的土地。这也是“根据同意的转让”,但它公正合理吗?

  其四,市场自发秩序并不能自动提高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市场自发秩序最为人们所诟病的是它造成的社会剧烈两极分化和剧烈社会对立。自由主义者辩解说,市场自发秩序只是让一部分人(少部分人)先富起来,让另一部分人(大部分人)梯队跟进。然而在市场规则下,果真能自动实现大部分人生活水平的“梯队跟进”吗?我们知道,在市场秩序下,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依赖于劳动者的惟一所有劳动力作为商品价格的提高,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取决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即需求量的减少和人口的增加即供给量的增长,劳动力这种商品会长期处于过剩状况,供求规律这一市场法则决定了劳动力价格的长期低迷。资本取得再大的利润,也不会主动提高劳动力的价格,否则,就违反了资本作为“经济人”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违反了“市场自发秩序”。至于自由主义者将资本主义制度下财富的分配规则说成是依据劳动,不过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财富分配法则的美化。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财富主要是依据资本来分配,而不是劳动。百余年来西方社会劳动者生活状态的改善,从直接动因上说,是工会的建立,罢工权的取得,工人参政权的取得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巨大威胁,是反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

  既然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纯粹个人自由空间,既然自由主义者所标榜的市场自发秩序本身也包含有国家力量的介入,既然市场自发秩序并非完美无缺而是存在很大内在缺陷和消极后果,民主即国家权力介入经济生活领域就既是合理的又是不可避免的。即便在一些西方国家,民主即国家权力不但进入了财富的分配领域,也进入了私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领域。《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德国还由法律规定了一种企业共决制度,在较大企业设立监事会,由雇主和雇员代表同等人数组成。监事会的权限主要是:决定公司理事会成员,监督公司的政策,同理事会一起处理利润问题,批准重要的投资和战略决策等[10]。且不论这些措施是否能保证工人与雇主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平等地位,但至少表明民主全面进入自由主义所捍卫的私人财产自由空间是一种历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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