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的强约束条件
于喜繁 发表于 2010/03/26 02:52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民主既是自足性的目的又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作为目的的民主,即“人民主权”概念(“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其本身即具有自足性,无需以别的原因作为内在根据;但是,作为手段的民主,由于是为其他目的服务的,因而其自身不具有自足性,须以满足其目的的程度和有效性作为衡量自身合格的标准。本文论及的民主,就其基本意涵而言,显然是指后者即作为手段的民主。单纯从形式方面来看,民主又可分为直接民主(由选民和群众直接行使的)和间接民主(以议员和人民代表为中介的)。本文的题域只涉及前者即直接民主。
一、 民主客体的制约性条件对民主决策公正性的影响
民主的客体意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所指向的客观对象。民主的对象(客体)的特殊性在于,构成这一对象性内容的既有现实的自然人和组织等抽象共同体这种在别的参照系中亦可作为主体的对象,也包括这些自然人和组织的实践效果等行为属性。实际上是以他们的行为属性与行为后果为指向性对象,以此来衡量和判断这些对象性主体本身。这一主体客体化和主体与客体浑然融为一体的特点使民主形式将评人与评事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评事(评议人的行为表现)来评议人(或组织)。但是,无论是评人还是评事(二者无法截然分开),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都受制于超强的约束性条件而无法达致理想化的结果。
(一) 民主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的素质高低与民主实践的合理性程度呈正相关
由于民主选举和评议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不是无生命的自然物,而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感情和意志目的动机的活生生的自然人(或他们所构成的组织),因此,这种主体——客体性使民主政治实践实际上成为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双向互动的博弈过程。作为对象性的一方即民主实践的客体,由于同时亦是社会行为主体,因而他们不会消极被动地接受对方的监督、评议和挑选,而会积极主动地影响和反作用于对方,力图将民主实践导入对自己有利的路径之中。他们会或通过虚饰、伪装和遮掩的方式来增加政治生活的神秘性和非透明性,从而人为地增加普通群众和选民管窥政治生活“玄机”的信息成本;或通过各种笼络手段和“做秀”活动进行感情投资,以达到影响和左右选民意愿的目的;或直接采取威胁、恫吓甚至打击报复的方式“规制”民意,以此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虽然近代以降“天赋人权”、自然权利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正成为普世伦理而深入人心,但是,抽象的法理教条仍无法根本改变“政府强选民弱”的基本博弈格局。这是因为,在设官而治的条件下,作为民主活动指向的客体的官员和政府组织,可以把对民主主体的反馈和影响成本转嫁到社会(实质上即是民主主体)身上,而作为民主实践主体的选民和大众则无此成本转嫁对象和能力,只能由自身承担这种成本。诚如青木昌彦所言:“制度以特定的方式根据参与人的物质和人力资产的情况而赋予他们不同的内在价值”。“制度也同时按照维持现状的方式根据参与人的政治权力和技能赋值。从现存制度获益较多的参与人赋有维持现状的资源和能力”。因此,“政府官员可以通过贿赂积极寻求合谋集团的支持,而相应受损的阶级却缺乏必要的政治和经济资源进行有效抵制”。[1]这样一来,作为民主活动的对象客体的统治阶层,由于占有支付政治交易成本的能力优势而实际上主宰着民主博弈格局,因而使民主客体的素质高低与票选和民主评议结果的支持率呈负相关,而与民主政治实践的合理性程度呈正相关。因此,“在一个大规模组织的时代里,政治正在不断地被党魁和机构所笼络,因而进一步地摆脱了公民的控制——因此不再是至高无上的”。[2]发展中国家和任何国家里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尤其如此。
(二) 民主对象缺乏特异性的衡量标准使客观、公正、公平承诺面临无法突破的技术难题
民主活动的基本功能既然是通过评事来评人即考察有关组织或官员个人的诸如能力、品质、责任心与政绩等界限模糊的东西,对它们的衡量因而就缺乏特异性的标准和权威性的裁决尺度,这是民主政治实践遭遇到的最大的技术性难题。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曾经理想化地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 “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那时,一个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个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这时就会用它们的自然的、最恰当的、绝对的尺度——时间来表现这些劳动量”。[3]这是他们建构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的逻辑前提。但是,后来的长期实践反复证明了,这种“日常的经验”就可以“直接显示”的信誓并不能突破劳动成果的数量与质量属性衡量标准不完善的技术障碍。首先,日常经验能够直接显示出劳动量耗费的只能是技术上可以分离的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对于结合劳动生产的不可分离的物质产品和愈益增多的非物质性劳动,日常经验无法直接显示出其劳动量耗费来;其次,日常经验可以直接显示的信誓要以衡量标准不断完善化的信誓为逻辑前设,但是,社会制度运行的轨迹并不具有不断完善化的必然表征。诚然,原子个人确实是通过不断的试错性学习来调适自己的决策和行为,但抽象的社会共同体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却会遭遇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而使制度变迁凸显出路径依赖的特征。这就表明,即使人类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克服劳动衡量不精确性的障碍,公平合理考量也不会成为社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自觉选择。
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乐观预言适成对照,当代西方经济学家们普遍重视劳动衡量难题及其所诱发的衡量成本上升和衡量结果不公等弊端。诺斯企图求助于意识形态功能来克服衡量难题所留下的后遗症;巴泽尔则认为诸如土地、劳动等并非均质性的对象,“准确而全面的度量成本是高得令人却步的,因此,度量既不能准确也不能全面。实际上,有些特征根本就无法度量”。[4]我们认为,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公有制企业的指挥者,抑或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劳动者,其“德能勤绩”大都具有这种技术上的不可量化的特征,单个人对其的评价和选择固然无法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民主形式通过多数人的意见的加权平均也同样不能破解无法精确衡量的技术性难题。
二、 民主主体素质的高低制约着民主政治实践的合理化程度
(一) 民主主体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决定着民主实践的实效和水平
“实施任何一套规则的成本”,“都密切地依赖活动者的素质——依赖他们的技能、情绪和理解力”[5]民主规则的实施当然也不例外。民主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规制着民主政治实践的实效和水平,同一的抽象民主规则(制度)为不同的实践主体实施,必然会因主体能力的不同呈现出“南橘北枳”的地域性差异。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愈益与发达国家共享同一的民主政治制度安排、但其实施结果迥异,主要是民主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差异使然。
民主主体的参政议政能力包括:熟悉和掌握民主政治程序、规则和基本理念的能力,破除权力崇拜意识和对政治精英的神秘感以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的能力,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浓厚兴趣以形成独到见解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充分行使民主选举、监督、决策、管理和评议权利的能力,等等。在社会分工高度精细化的今天,政治活动正日益成为社会分工链条上的一种专门化的职业行为,“大多数成天在矿山或工厂为面包辛辛苦苦干活的人,他们的头脑里是不会永远塞满国际政策或工业法规的复杂细节的。指望他们这样做是荒谬的”。[6]因此,即使我们完全撇开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然禀赋和后天努力程度的差异,单是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就足以构成影响广大工人农民参政议政能力提高的制约性因素。从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路径必须是,通过扩大民主参与的途径和范围使普通群众在民主政治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参与能力。与所有其他方面的能力一样,民主能力也不是先天赋予人类的。不仅活动者实践和造就民主规则,而且民主规则和实践也塑造活动者。“建立一个民主社会的问题因而就是规则和活动者动态地相互作用的问题,即活动者使规则变得更加民主,而日益民主的规则使活动者变得更加坚定地承担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义务,更为熟练地从事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我们称这个过程为民主的动态”[5]如果因噎废食,以普通选民和群众能力与素质不高为由而人为地设置民主政治的参与障碍和限制条件,就既不能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民主参与能力,更不会创生出愈益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来,实质上只能符合少数特权阶层的根本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来说,为了抵御市场经济法则衍生出来的政治冷淡主义情绪,提高选民和普通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当务之急是必须积极培育民主文化。“所谓的民主文化是指个人决策和参与能力”[5]惟有大力弘扬民主文化,才能营造民主参与氛围,提高民主参与能力。
(二) 民主主体的道德品质状况高度相关于民主手段实施效果的合理化程度
前述关于目的民主与手段民主的意涵的界分意在说明,只有目的民主才完全吻合“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终极性意义。作为手段的民主既然是为效率、公平或真理等其他的目标服务的,就必须根据它与目标的符合程度来加以规范和取舍。除了前述提及的限制性因素都对民主手段的合理化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以外,民主主体的道德品质状况更是与民主手段实施效果的合理化程度呈正相关。混淆目的民主与手段民主之间的原则界限,神化民主主体的道德品质与神化其能力一样必然会严重影响民主手段所服务的目标的顺利实现。道理很简单,政治生活是集体性、社会性的事业,单个选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基础和细胞,只有成为无私无欲的道德化身,即成为“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才能祛除个人感情好恶的影响,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单个的原子个人确实良莠不齐,但由他们结合而成的集合概念“人民群众”则是无私的道德共同体;单个人确实可能无知甚至犯错误,但共同体却具有无限理性无所不能。这种抽象共同体必定优于单个个体的理念与客观现实显然无法吻合。上已述及,原子个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易于通过试错性学习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行动方案,社会组织内部因利益差异和矛盾则并不呈现必然向好的制度运行特征,其原因在于原子个人的自利“经济人”特征和机会主义倾向并不能够伴随着他们组合成社会共同体而自动地消除,亦即共同体内部仍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在伦理道德的应然层面上,我们必须努力克服“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的消极影响,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但是,在科学(历史)的实然层面上,我们必须承认“经济人”逐利行为的客观存在。否则,就不会有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近代以降的西方学者,从哲学家休谟、洛克、康德到经济学家斯密、凯恩斯、熊彼特、哈耶克、科斯、诺斯,再到社会学家韦伯等人,都明确承认“经济人”逐利行为的客观存在,承认人并非至善至美的道德化身。即使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坦然陈词:“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7]因此,在我们的分析中不存在任何无私无欲的完美的道德化身,“所有的都是在追求私利中创生制度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的行为人”。[8]
有了“经济人”这一逻辑前设,民主主体的道德品质就高度相关于民主手段的实施效果。在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普遍不高的国家、地区和部门,民主形式往往无法兑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庄严承诺。这是因为,部分选民和群众易于把民主权利的行使作为党同伐异、结党营私和搞幕后交易的工具,从而使民主选举和评议的结果人为地偏离客观真理和公平正义目标。这种状况如果在民主目的意涵的招牌掩蔽下被罩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光环而长期得不到克服,势必会扭曲社会伦理价值准则,助长歪风邪气,形成错误的目标导向。克服的对策主要应当是,适度降低作为手段的民主形式的实施范围和其结果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权重,努力挖掘和探索其它更为客观公正的衡量方法与之配套推进,坚决克服“一票定终身”和“选票万能”的错误做法。
(三) 民主主体的敬业精神和参与意识是民主政治规则无法控制的外生变量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社会实践主体的行为,只有在其外部性全部被内在化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其有足够的动力和必要的约束力寻求价值目标的最大化。但是,民主政治制度对选民的敬业精神和民主参与积极性的激励与制约效应显然无法达到极致。因为,对于不同主体的民主参与热情、积极性和实际贡献率无法像对经济投入和贡献那样加以衡量并进行奖惩。因而,在意识形态功能普遍弱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民主政治实践领域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是指在无法准确界定各个个体所付成本和贡献的集体行动中理性的个人有意地少付成本和代价以依赖他人多做贡献使自己参与分享收益的偷懒行为。在政治生活中,多数人的“搭便车”行为虽然有助于维持少数人的独裁统治,不符合多数行为者的自身利益。然而,如果引入成本维度的考虑,“对于许多公民来讲,不关心或容忍既有的外在制度仍然是合乎理性的(理性的无知)”。[9]因为,民主政治“参与需要费用,并且假定每一个人都将从项目的成功中受益而不论他或她是否对此成功做出过贡献,就此而言,每一个人都宜于不参与”。因而,结论是,“自私自利的个人将不参加诸如从事革命,为民主而斗争或投身非暴力反抗以确保公民权这样一类威胁到生活的行动”。这种“搭便车”行为表现在民主政治活动中,“一般来说,工具行动将诱使自由民主社会里的个人甚至避免投票”。因为,“花在投票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方面的投票成本,以及在获取为合理的选择所必需的信息时所耗费的成本,一般将超出每一个人的一票对中意的选举结果概率所期望的贡献”。[5]况且,这时的民主参与人数无论多寡,都会由于多数参与者缺乏应有的参与热情和敬业精神而无法确保民主表决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高质量。因为,兴趣和参与热情的缺乏必然诱发敷衍塞责、应付公事的形式主义作风,民主表决的结果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科学性可言。这时,诚如霍布豪斯所言:“如果兴趣既不存在,也不能使之存在,那末,民主就是一个空的形式,甚至比无用还糟”。[6]可见,调动民主主体的积极性、敬业精神和参与热情,比单纯地获取民主形式的实施结果即选票结论更有意义。因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票选结果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如果把二者本末倒置,必然违反民主政治建设的初衷和真谛。
三、 民主程序的动态可变性影响民主表决结果的均衡
现代民主理论与民主政治实践都昭示了,民主程序的变化与民主表决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和动态关系。即,对应着不同的民主规则程序,会出现迥然不同的民主表决结果。因为,民主“程序本身也能影响结果。通过投票方式的决策得出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投票人的偏好,而且取决于投票过程的结构,也就是说,取决于投票过程的规则是如何执行的”。[10]在民主表决程序中,“多数通过原则缺少均衡,这意味着任何政策(和支持它的联盟)都可能被另一政策否决”。“因为,我们总是能找到支持改变现状的多数”。[11]因此,民主的实质和内涵(人民当家作主)固然具有法理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优先性,民主的形式方面意义也同样不可低估。“如果形式不合适,意志就无从表达。如果没有适当的表达,意志到头来就会遭到挫折和压制,陷于瘫痪”。[6]民主的形式(程序)有意义的根源在于,自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开始,人们研究发现,在表决结果服从多数决定规则的条件下,“最终结果不以选民的预定偏好为转移,而决定于表决的排序,即决定于选民各自怎样及以什么顺序对方案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比较和抉择。这就意味着,几乎任何一种表决结果都可能出现”。[12]这种不稳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必然产生非均衡结果的理念隐含着,谁实际上控制和垄断了制定规则程序的权力,谁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民意,将民主表决的结果导入自己偏好的方向之中。这是民主客体对民主主体实施反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在民主政体中仍然会出现政府强选民弱的博弈格局的基本原因。现实生活中,民主在制约专制独裁、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中的无能为力典型地验证了这一点。除了规则制定者的主观动机偏好之外,制度运行成本特别是时间成本约束是影响民主规则程序选择的重要因素。设民主参与者的能力、道德品质与参与意识(敬业精神、积极性等)外生给定,民主表决的科学性、客观性与民主规则运行的时间成本呈正相关。由于时间也是一种稀缺的宝贵资源,加以人们的休闲(安逸)偏好的存在,民主政治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样,通常是一种并非完善的“次优”选择,这就必然会影响到民主表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政府权力和资本(财产)权力双重膨胀的挤压下,人们自然会生发出神化民主功能的理想化意识。但是,直接民主形式的强约束条件表明,民主作为目的固然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但是,民主作为手段却绝不是一剂能够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民主政治的现实路径选择只能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目的民主与手段民主的有机统一。不论单纯运用直接民主手段还是间接民主手段,民主的“在场”往往都意味着真理、效率、公平等目标的“不在场”。在民主与真理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张力即民主手段的副作用日益彰显的情况下,完善民主规则、创新民主形式以对“民主失灵”进行纠偏和校正就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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