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大林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定义
刘丹忱 发表于 2009/12/04 08:32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侯建新先生的《“封建主义”概念辨析》[1](以下简称《辨析》)等文[2]中,认为,在我国将西欧的feudalism社会视为具有适用于包括中国历史在内的普遍意义的“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最初源自严复的误译;继而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人们把马恩使用的包括封建社会在内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概念,特别是斯大林的“封建制”概念视为普遍规律,运用于中国历史分期。从此中国和西欧有了相同的“封建社会”。侯先生还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的论说 “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而且存在着“单线”和“多线”两种思想倾向;而斯大林的“封建制”概念更是“教条化”的产物。由此造成了混乱。侯先生遵循马克·布洛赫的观点,强调西欧feudalism社会的基本特征是:非血缘、非集权的封君封臣制度;庄园制;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领主附庸关系中具有“原始契约因素”。他认为,相比之下,中国秦至清代的社会并无上述特征,是实行“皇权专制制度”的社会,不能与西欧的feudalism社会混为一谈。进而,侯先生主张,第一,如果还用“封建制”概念,就只能用来指称中国先秦时实行“封建亲戚”制度的社会。第二,秦至清代不应再称“封建社会”,有学者提出“专制官僚社会”和“王权主义”等称呼,侯先生主张称之为“皇权专制主义”,认为应讨论哪种称呼更合适。第三,为避免与中国先秦的“封建制”混淆,西欧中世纪社会也不宜再称为“封建社会”,而应直接从feodum 译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第四,中国历史学应考虑“淡化‘封建’概念,用‘古代社会’、‘中古社会’等时段称谓来代替”之。
我们认为,这些基本观点从理论到史实确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
我们从理论层面拟商榷的是:
第一,侯先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概念是“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影响”的结果。这一论断难以成立。因为达尔文首次发表《物种起源》是在1859年11月,把达尔文首创的进化理论运用到人类学而形成人类学中的“古典进化论”(以主张“单线进化”著称)的代表人物泰勒、摩尔根等人的著作都是在1860年以后若干年才问世。而马克思、恩格斯提到“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不是如侯先生所说“依次提到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几种社会形式”)——即侯先生所谓含有“单线进化观”影响的阶段论——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是在1845至1846年间写成的,比《物种起源》早14年;马克思在其中提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是在1859年1月写成的,也比达尔文的书早十个月。可见,说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那些发展阶段“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侯先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理论存在着“单线”和“多线”的差异。也是经不住检验的。侯先生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发展阶段的论说都表现了“单线进化”论,而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分别论述了“亚细亚的”、“日耳曼的”和古代希腊罗马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逻辑公式’”,主张这就体现了“多线进化”观;认为前者是不对的,后者才是对的。然而,事实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本是马克思同一时期的著作,甚至可以说是同一部著作中的不同部分,因为前者是被从后者抽出一部分作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出版时,马克思为该分册写的序言。马克思怎么会在同一时期的著作,甚至是同一部著作中的不同部分提出相互矛盾的“单线”和“多线”两种进化观呢?事实上,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不仅提出了“亚细亚所有制”,还指出,奴隶制和农奴制“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3]。而且,正是在这同一部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论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4],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5]
怎样理解马克思所作的以上三种“发展阶段”或“社会形态”的论说的差异呢?有学者考证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做的依次演进的发展阶段都是就西欧而言的,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的“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论说则是就全人类而言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其中包括了“家长制的关系”,从《资本论》等著作来看,马克思所说的“家长制的关系”主要就是指“亚细亚形态”或“东方社会”,由此可以证明它不“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6]这样就可以看到,马克思所做的那三种演进阶段的论说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从人的生产能力和与之相应的分工和所有制关系的发展演进规律来划分不同的演进阶段或社会形态的。他注意到东西方发展道路各不相同,但肯定发展规律是相同的。所以,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演进阶段或社会形态论说里并不存在“单线”和“多线”的差异或矛盾。
第三,侯先生断言,斯大林的“封建制”概念是“教条化”产物,这也是不能成立的。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把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定义为封建主阶级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民。这个定义虽然不是很完善,但是它从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去揭示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根本属性,这个方向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同马克思把“人的依附关系”视为包括封建制在内的“第一大阶段”或“第一大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的论述,是一致的。斯大林关于封建生产方式和整个“五种生产方式”的论说,后来被一些著作当作普遍适用的公式而绝对化,是不对的。但是,作为对人类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发展规律的一种概略性表述,仍然有其合理性;如果不深入分析而简单地贬之为“教条化”产物而根本予以否定,并非科学的态度。
第四,马克思主义学者划分社会形态或历史发展阶段的标准是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判断某种社会形态在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历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认识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历史发展规律。而这条演进的主线应该是生产力的解放以及人自身的解放。
马克思说:“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范围内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7]恩格斯说:“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8]
很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判断历史发展阶段的标准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生产力的决定作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要强调,但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等对生产力起阻碍或促进作用,它们作为历史过程中重要而基本的历史因素,一旦被生产力产生出来,就拥有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作为一种被决定因素,它们不总是显示消极、被动的性质。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许多书信中反复论述和强调过。[9]
那么,社会形态中的封建制社会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是在小生产的基础之上,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主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以榨取地租(不管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或是货币地租)为主要剥削方式,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例如马克思、恩格斯,他们肯定西欧中古时期存在封建制度,主要是从农奴制、庄园制和封建的领主附庸制的本质特征上肯定的,也就是说,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判断的,而且由此剖析西欧封建制社会的内在矛盾,进而指出从那些矛盾中产生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虽然不止一次地结合西欧史实分析农奴制、庄园制和领主附庸制的封建制度是西欧独有的,但并不否认其他国家存在过与西欧封建制度本质相同的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这突出表现在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经历“三大阶段”或“三大形态”的论述当中。
马克思紧接着又指出:“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10]马克思在这里把“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合起来,全都归入“最初的社会形态”,也就是第一大形态或第一大阶段。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在生产力和经济交往方面以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由此决定在社会和政治关系方面以“人的依赖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为特征。这里所说的“古代的”实际上就是指“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指的是西欧那种“拉丁-日耳曼封建制”,而“家长制的”显然就是指他说过的具有“亚细亚生产方式”特征的社会。
马克思认为这种“家长制关系”同西欧的封建制度的本质特性是相同的,它们的存在和消亡的条件也是相同的:都是依赖于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而存在,也都必然要随着生产力突破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的局限而走向消亡。一些西方学者也是认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标准的,英国学者希尔顿就认为 “真正决定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因素是15世纪以来工业和农业中小生产的变化,其中包括生产者的阶级分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业和工业中的成长”。[11]雷诺兹从原始材料出发,结合19世纪以来史学家的成果,对封土和封君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指出,封君—封臣制这样的狭义封建主义远不如马克思主义的广义封建主义重要,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不但研究贵族和农民的关系,还研究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可是现在的情况是当研究广义的封建主义时,却被从狭义封建主义所继承的封君—封臣关系等认识所妨碍。特别是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往往还是要用封君—封臣关系来讨论非欧洲的封建社会。[12]历史已经证明,马克思的论断除了名称上留下了一些令人费解之处,他对封建社会本质属性的剖析是完全正确的。
[1]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 《“封建主义”——概念的错位原委及应对》,载于《历史教学》2006年第1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6页。着重符号是马克思加的。
[4] 把前后文联系起来看,其中应包括马克思提到的“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等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6] 参见庞卓恒著:《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第二节。
[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1847年上半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109页。
[8]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1847年10月底至11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8页。
[9]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有关书信。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11] R. H. Hilton,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London, 1976. p. 155.
[12] S.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Oxford, first published in 1994. P.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