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劫走双规老总后以何种罪名起诉?
万维 发表于 2006/12/07 19:03 一品 百草园 (www.ywpw.com)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奇的「双规劫夺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原总经理姚传锐被「双规」在北京一家宾馆。其情妇刘倩和众亲信获悉后进京组织「营救」,买通看守保安成功劫走了姚传锐。当然,在劫走不久后,姚传锐和其情妇刘倩以及众「营救者」均被抓获。
这个事情演变到这里有点好玩了。当「双规」遇上了「劫案」,法律该拿它怎么办?
大公报报道,「双规」一词出于1994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与此条例相对应,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以国家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据报道,姚传锐于2005年10月被有关部门实行「双规」,到2006年2月27日被情妇刘倩劫走时,姚差不多已被「双规」四个月了。全国人大代表楼文英指出,这个时间好像已有点「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味道。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来看,刘倩等人的行为确实很难界定触犯了哪条法律。绑架?好像不是。妨碍执行公务?好像也不是。如果真是未经法律程序认可的「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话,那刘倩所为岂不反而成了「见义勇为」?
「双规劫夺案」凸显了属于党纪轨道的「双规」与今日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的冲突。有政治学者批评说,过往行政监察法和检查工作条例,其规范过于简短抽象,具体配套程序缺失,不利于实际操作,实践中容易发生侵犯被行政监察对象人身权利的问题。譬如,无限制地留置被监察对象,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和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精神相违背;被「双规」者人身自由受限,无异于未审而接受了相关惩罚;这一切都带有浓浓的人治反腐色彩。
据消息人士透露,党外一直有批评指「双规」涉嫌侵犯人权,党内也有呼声认为「双规」与法律程序不符。有鉴于此,中纪委近来对「双规」措词的使用慎之又慎,面对公众发布消息时,更多地是使用「协助调查」一词。北京的房地产大腕潘石屹则在博客中表示,无论法律上怎么去界定什么是「双规」,什么是「协助调查」,但到了大家口语传播中,更多的是「抓人」。他深深有感于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被「双规」查处后,北京房地产发展商一片人人自危的情景。
长期潜心于制度建党、制度反腐的着名学者李永忠表示,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才是解决「双规」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正确途径。
日前,中纪委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双规」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批准机关被限定在省级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审批程序更为严格,这些改革举措意味着「双规」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将受到更多的制约限制,以便逐渐与法治精神接轨。据指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双规」手段将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最后说一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中,包括情妇刘倩在内参与「营救」劫人的17名嫌疑人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