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正老刑警对朱令案的看法
qju 发表于 2024/01/30 08:27 一品 百草园 (www.ywpw.com)
喻言亭阁 2024-01-06 16:52 发表于北京
1
前 言
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七十年代生人,九六年开始从事刑侦工作,后来因故下海从商。在网上围观朱令案已经很久了,前几周偶尔在某个老朋友群里和朋友讨论说起这个案子时,一时老职业病发作,忍不住技痒就在群里说了一串,朋友劝我:“你应该把你说的发到天涯”。我当时只回他们说:“已经晚了。”
再看了几周,发现此案在网上已经逐渐失控,大量水军使用重复的暴力语言,喊着特定的口号攻击一切还企图继续理性探讨的人。我就再叹一句“确实晚了”。
但即使晚了,还是决心开始写这篇文章,就当为我国普法,刑侦手段普及做点贡献吧。
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
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2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谅我直接判断你是假警察),用极其轻佻的口吻来述说一些刑讯逼供,窃听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内行人。但正恰好如此,才说明他是外行。
第一个是假警察轻描淡写说的窃听器的问题。
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
九十年代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龙眼大小的窃听器所能使用的电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锂电材料+最小的电路板来做,一般不能超过200 mAh,单纯用作录音,能录6个小时顶天了。如果加上无线发射,能用1个小时顶天了。(这只是实验室理论值,实际上会根据环境各种缩短)如果想要继续缩小窃听器的体积,就要减少电池的体积和容量,但这就得不偿失了,谁都不希望辛苦装个窃听器,最后只能录音几分钟,十几分钟。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说的,他能把窃听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贴身文胸里还不被发现。对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电池还没发明呢。
第二个是刑讯逼供的问题。
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讯逼供,公然说不招就直接打死,还有人以公安局长的口吻发布“直接打死孙维丢江里”的说法,这种其实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农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锄头一样。
在九十年代,刑讯逼供的确广泛存在,但是刑讯逼供在当年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两个禁忌,第一个禁忌是:你可以动手,但是不能过度,打到一个程度不会招供的,打死也不会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实上在九十年代因为刑讯过度打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没有人会交给新警察负责的。
第二个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像“打死”这种词不能出口,出口的话,万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谋杀。即使对方没死,你也是蓄意伤人,性质就不是刑讯手段过度这么简单了。能在京城当上公安局长的人,没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否则早就丢官了。除非他故意这么说,但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在什么场景下这么说呢?
如果真要刑讯逼供,作为刑警,会优先考虑逼供哪些人呢?
首先是其他人已经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说法。对于调查对象,只有2种称呼,一种是“嫌疑对象”(各种明暗排查中),一种是“犯罪分子”(抓起来先关着再说)。
八九十年代时,法制并不健全,公安对一个人关押询问,就算没有定罪,对外一般也就说是“犯罪分子”。这个“罪犯”的称呼,给无数只是有嫌疑的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就算被查出是无辜放出来,罪犯这个词至少已经跟过你一段时间了。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会说你一辈子。
你有可能从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离子散,这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许多惨剧。随着法制逐渐健全,现在才统一把未经法院定罪的调查对象都称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许多悲剧的诞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
3
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贝不是呢?
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贝为什么要隐瞒自己被北大劝退这件事情呢?如果孙维被清华扣发毕业证,算是孙维是“唯一嫌疑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用在因此被北大劝退的贝志成身上。贝志成到底隐瞒了什么更重要的信息?
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为什么在1996年时,国外媒体会报道该案为求爱情杀?而这个观点,如今为何完全没人提起?
4
刑警通常的思路是——事出反常便为妖。贝的事情先按下不表。我们继续回到常识上。
在朱令案中,民众有几个常规误解,包括一些网络假警察,别有用心的律师也在炒作这个概念。比如说“为什么案子没破,却不继续查下去了?”
首先,要好好解释悬案这个东西。
在每个城市的公安局里,都有无数无头悬案,即找不到现场痕迹证据(或现场痕迹太多),找不到有杀人动机者,找不到作案手法场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侦破。特别是许多临时起意杀人的。杀人前无迹可寻,杀人后线索杂乱。这类无头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极为惨烈的。但是惨烈并不是持续侦查破案的理由。持续侦查破案的可能性,取决于现有线索的多少。也取决于办案经费。
先说办案经费,每个分局都有总办案经费上限。这个办案经费由上级派发,要分配给每一宗案件具体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饭要钱,住旅馆要钱,跟踪嫌疑人进电影院买票监视要钱。每一项都很具体,很琐碎。
通常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把办案经费都花光了,还没有找到足够的线索,那么这个案子基本就会悬停起来。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具体是多少,每个地区,每个城市,每个分局都不一样。
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结案,说明在这个案子上投入的经费,已经远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绝不是一般网民所想象的“没有投入去查”。
5
关于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2次投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乍一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刑侦上,这个定义,会直接左右到破案的方向。
举个通俗的例子说,一个人横尸街头,他身上挨了两刀,还是被千刀万剐。这两个是有巨大区别的。
挨了两刀,完全可能是死于临时冲突,被千刀万剐,则需要场地,时间,专业作案工具。
如果是千刀万剐,则嫌疑人的搜索范围可以缩小到“在案发时间有足够的时间和地点和作案工具的人”,反之则凶手可能是一切路人甲。
朱令的律师轻描淡写又毫无过程逻辑推导地,从陈教授的“二次中毒”的检验结论,偷换为多次小剂量投毒。
如果不是这个律师智力有问题,那么只能说明这个律师企图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
我听过这个律师的一些采访,我倾向于是智力问题。但如果这个律师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会有什么后果呢?——在线索未明晰时,搜索范围越小,越可能错过真凶。
如果按照检验报告,则在这几个月里,凡是接触过朱达到2次的人,都有投毒可能性。
我们现在回到警方视角:假设凶嫌的范围在“这几个月里,曾经和朱令接触过至少2次的人”
这是大范围,因为和朱令接触2次的人,可能有无数,根本不能确定凶嫌。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是考虑以下三点: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首先是拥有凶器的人。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上: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上: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其次是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上: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持枪者就是罪犯。
接着是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个标准。
最后是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在这个环节,我们可以勾选出2个嫌疑人:一个就是孙维,另一个就是发现凶器的贝志成。
但基于1、2的范围广大,所以3、4其实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只能把他们列为优先排查对象。在这个优先排查里,3孙维因此受到警方询问,清华扣发毕业证直至毕业后很久。4贝志成因此受到警方询问,北大将其从力学系大三劝退,终身未获毕业证。
所以我们还是要集中在动机上。
现在在网上一边倒地认为孙维妒忌朱令的美貌和才华,所以下毒。但是这个看法,至少在2002年前没人明确提出来过。
按照动机论的说法——因为朱令比孙维美和有才华,所以孙维具备毒杀朱令的理由。
认为贝是凶手,是情杀的,其实在02年也有人提及,后来认为贝是凶手的人也一直存在,按照动机论的说法——因为朱令美貌,贝求爱不成因爱成恨毒杀朱令。
上述两种动机论都属于论据不足。因为认为孙维妒忌朱令的,没人能举出孙妒忌朱的具体案例和情节。
认为贝爱朱令的,也没人能举出具体情节。只有贝早期在四通利方论坛的一个帖子里面有暗示朱令曾经是他的女神。但不足为凭。
有人提出反驳,说贝之前就有女朋友,而且美貌。但贝的女友在贝被北大劝退后不久,也就和贝分手。而且在刑侦中,不会因为某人有钱,就认为此人不会谋财害命。认为有了女友就不会因爱杀别人的,适合去推理偶像剧,但不适合推理分析这种残忍谋杀案的嫌疑犯。
案情至此陷入僵局。嫌疑人有,但动机都不成立,或者说动机不明确。
6
第二个迷雾问题是,可能证实朱令是在寝室被投毒的罪证失窃了。
罪证失窃了。
毫无疑问,第一嫌疑人是朱令寝室的人。但是奇怪的是,罪证没有完全失窃,还留了一个杯子在孙维的床底。(留了一个杯子说法,来源于贝志成,未得到其他渠道证实)
那贝志成是否能避开这个嫌疑呢?我们看看贝志成的回忆录里面这一段。
我和吴向军跑到清华找朱令的同学求援希望翻译一下邮件找出有用的信息,那是五一前的一个下午,我们听说朱令所在的物化二班在上课我就先回来留下吴向军在那里等。晚上他回到宿舍怒气冲冲地说:这是什么变态班啊。原来他等到两名物化二班的女生,说明来意后这两位同学居然说“我们明天都订好了五一出去旅游,实在没时间翻译”
这段里面,存在一个极大的疑点。即:贝志成为何要在5月1日跑到清华找朱令的同学帮助翻译?
根据贝的另一篇回忆录记载,贝在4月中旬已经到清华找他们协助翻译,但不欢而散。
根据孙维的辩白书,贝在4月中旬找到孙维协助翻译,孙是通宵协助翻译。
这两人中必有一人说谎。
这里假设贝说的是真话,他们不欢而散了。那他为何要在五一前一天再次找朱令同寝室的人协助翻译?
且不说北大的英语水平不差,至少不比清华差,贝在北大找不到人翻译?而贝的母亲作为外交官,精通英文,而且在这件事里一直热心帮忙。为何不见贝的母亲出来协助?
贝以一个不怎么成立的理由,到访了清华,然后丢下和他一起的证人吴向军,他自己“回去了”
在这个过程中,他得知了“朱的同寝室的人五一节要出去旅游”这个信息
然后在五一节,准犯罪现场被破坏,准犯罪证据丢失,而神秘的留下了一个“已经被清洗干净的杯子”没有丢失。
7
反常情况。
在各种线索都不足为信的前提下,刑警要选取重点嫌疑人,必须开始观察反常情况。
反常情况孙维肯定存在,比如说三个室友互相不怀疑。所以孙维不能排除嫌疑。这也是孙在2年后仍然被监视侦查的原因。但并不能排除三个室友本来就情同姐妹互相信任的可能性。
但是贝的反常情况更多,更大,除了之前提到的“在准罪证被盗前到过罪证现场附近”“不合常理地去清华要求对方协助翻译”“在准罪证失窃前就得知存放罪证处无人看管”等之外,有非常多的可疑之处。
下面的一段,完全来自贝的回忆录。我在第一次看这篇回忆录时,心头是突然一跳,让我想起了许多。我想起了什么?
我想起的是“口供”。没错,这篇回忆录,完全就像是一个专业刑警给一个嫌犯做的口供记录。而完全不像回忆录。
口供体的典型特征就是“何时何地,去了哪里,和谁一起,见到谁,做了什么,说了什么”
一个刑警会反复盘问嫌疑人,直到口供里面前后没有矛盾,所有一切都有前因后果,都有证明人。
在没有刑警盘问的情况下,贝志成居然能写出这一份几乎无暇可击的口供体回忆录。他肯定对刑侦不是门外汉。
但是奇异的是,贝仿佛处于某些原因,还是留下了破绽和疑点。
在这篇“口供”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天衣无缝的供述,贝在何时何地,与谁一起,说了什么话,当时还有什么细节,都事无巨细。
这篇东西,先不说内部疑点,就说外部的,这份口供和贝先前的其他回忆录互相存在多处矛盾。
举例说,贝在这篇文章中说之前和朱令不熟,初中毕业后直到大学都只在路上见过一次,但是贝在其他途径说过见过几次。更用抒情散文说朱令是他心中的女神。甚至更用贝的ID发过“经常见到朱令”的帖子,(事后称是用这个号代朋友发的)。
在刑侦上,如果嫌疑人口供前后出现这样明显的差异化,基本就可以锁定为重点嫌疑对象了。北京的警方为何会忽视这样的情况,是因为贝的家庭背景实在太强大吗?
如果贝经常见到朱,但是却说六年只见了一次,说这样的谎,是要隐瞒什么?
情杀的可能性非常高。
贝说之前从没听说过孙维,是警方开始审查之后才告诉他有孙维这么一个人的,但之前又说曾经找过朱的同学翻译,孙维也明确表示了,自己4月中旬接到贝的请求之后,当晚是连夜通宵协助翻译的。说明两人肯定接触过。孙维就是其中一个翻译者。
在刑侦上,这样虽然不能列为主要疑点,但是至少是一个突破点,就是贝和孙在这件事中,谁说了谎?说谎的目的是什么?贝到底认不认识孙维?如果认识,为什么说不认识?
贝在这篇回忆录里只提到5月1日前夜去找朱的同学协助翻译,在另一个回忆录里中只提到四月中旬去找朱的同学协助翻译。两者虽不矛盾,但却存在疑点,既然两次求助在贝描述来都是不欢而散,那么贝为什么不直接强调2次都不欢而散,而分别在两份回忆录中分别阐述两次时间所隔不远,都是不欢而散的事情呢?在这2次不欢而散中,藏着什么秘密,让贝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只记得其中一次?
由于贝的“现实不是童话”一文更接近口供体,所以在本次分析中,主要采用此文的阐述内容,如有和贝的其他言论冲突,则以“童话”文为准。
8
口供疑点分析
首先,在本文中,除了贝的母亲,女友之外,其余所有出场人物均有名字,均有具体出场时间,均有出场理由。可以为贝提供不在场证明,或者为贝提供做某个时期的行事理由证明。
唯二两个没有名字的人,一个是文首的“一个同学”。
这个同学的出场非常奇怪,他初次出场,他对贝说了朱令的初次病状。但是贝对此无动于衷,这个同学的第二次出场,叫贝去看朱令,而且口吻非常奇怪。(你是不是去看看朱令,她好像不行了)
如果贝和朱已经如贝说的,初中毕业到大3的六年间只见了一面(朱令毒发前),常理来说,是没什么交情了,为何这个同学的口吻似乎是直指你(贝)对朱负有某种责任的样子?(常理来说,作为普通同学,应该口吻是“我们是不是应该一起去看看朱令,她好像不行了”)
这个同学第三次出场,是看完朱令的病体之后,跑出来对贝说(贝志城,你一定尽力想想办法)。为什么这个同学再次毫无理由地代表朱家表现出对贝的信任和托付感?
这个同学到底存不存在?还是只是贝志成的某个分裂人格?为什么整篇口供前后左右所有人都有名字,就是这个语气口吻怪异,不断提醒让贝关注朱令的“同学”没有名字?本来不奇怪的一个描述,放在这篇口供中,就显得特别生硬。
在贝去看朱的时候,目睹了朱的惨状,常理来说,应该是感到难过悲伤。但是贝的第一反应是恐惧要逃走。然后为了保持不失态,坚持站够了时间才出来。
为何贝要恐惧?
往好处想,是贝还是孩子,所以害怕。但从侦缉角度看,这很符合一个疑犯下毒后初次见到受害者“尸体”的恐惧感。
我觉得猜测凶手的动机不太合理,比如你说清华大学的刘海洋为什么要泼熊?我觉得这不是常人能理解的,所以我想作为杀人凶手的动机永远不是我们能了解的。——贝志诚
贝曾经给孙维列出过大量的作案动机,以此证明是孙维投毒,但是他自相矛盾说出了上面那句话。
我们继续回到贝志诚的回忆录。
朱令是我的中学同学,我们在初三同班过一年,我对那时的记忆[好像]只有她是个很正派的女同学,有次政治考试我撺掇她打小抄对答案,她很不情愿答应了,过程那叫一个手忙脚乱,事后也严词拒绝再干这种事了。然后的记忆[就跳到]她姐姐随北大同学出去爬山意外身亡,这个活泼的女孩子沉默了好几个月,后来虽然恢复了但总有些不同。
高中的时候我已经成为学校里特立独行的典型,让老师头痛的对象。她虽然不是班干部、三好学生那种类型,但至少是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我们[似乎]没什么交集也没有来往。然后我考上了北大,她考上了清华。
印象中在她出事前,我只在去清华找朋友玩的时候在路上碰到她一次寒暄了几句。
作为一个记忆力惊人又爱事无巨细记载的高材生贝志诚,在这段话中,连续出现了多个表示不确定的词汇“好像,似乎,印象中……”而且这些词汇都出现在没有必要的位置。去掉了这几个词,对于贝要阐述的东西并无影响。(一句话,就是和朱令不熟也没有来往)
但是贝还是很细心地列出了这几个词。这几个词,在反审讯的时候,可以用来对抗所有意外状况。
比如说,假如有人出来说:“你说谎!你明明见过她很多次!”,嫌疑人就可以利用之前留下的伏笔说:“我当时说的是好像嘛,我记性不好,你能怎样?”
这样的伏笔,是用来防什么呢?
我们再看看贝志诚在2006年接受网易聊天室专访时的一段话“我没有在坚持,可以说一个情况,我最近五年一直没有看望朱令,反而我母亲去过几次,我也很惭愧,我和一个女同学聊起来的时候她和朱令的关系也很好,她说我们不太敢面对她,因为你和她以前很好”
这里可以看到贝亲自承认了他和朱令以前很好。和朱令关系很好,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情,为什么贝要如此否定但又留下伏笔呢?
很明显,贝想要规避“情杀”这个嫌疑,因为朱令在中毒之前不久刚好有了男友。
9
一些答问记录:
问:除了贝和孙之外,还有其他嫌疑人吗?
答:当然有,但是其他嫌疑人能得到的分析资料太少,而且其中还有一个刑侦常理中的首选嫌疑人没有指出,但该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如果ta不是凶手,那么将其列入嫌疑人来分析,太残忍。(我说的不是朱的男友)关于孙是嫌疑人的信息已经太多,本次主要分析贝的嫌疑。
问:能合法接触到铊的就是凶手,不是吗?
答:枪杀案发生后,能合法接触到枪的人就必定是凶手吗?
问:除了孙,其他人可能知道铊的毒性吗?
答:读过阿加莎侦探小说的文学青年或者读过农药科技书的知识青年都可能知道。贝的亲生父亲和继父据传一个是农业部副部,一个是司法部副部。家中藏有这两类书中的任何一本都不奇怪。贝在回忆录里也很突兀地提到阿加莎小说里提到的铊中毒。
问:当年获得铊困难么?
答:1994年获得枪都不困难,真正获得枪开始困难,是在2004年之后的事情。何况铊是农业,灭鼠业常用毒药原料。九十年代初期天下大乱,许多工厂均处于半无政府状态。进出其中拿走什么并不为难,即使在北大清华的实验室,拿走也不为难。孙维的哥哥证明过这点。
问:既然你认为贝和孙都没有表面动机要毒杀朱令,那么为什么不排除他们的嫌疑?
答:不一定,很多悬案大案,都是罪犯一时兴起做的,比如说幼儿园屠童案,严格地说就谈不上动机明确。还有为了练胆杀人的,有为了打牌输了杀人的,有买到一把好刀试试利不利的。他们两个就算动机理由不充足,但是都符合行止可疑的条件。所以不能排除嫌疑。
问:你指出贝有可疑是想替孙维脱罪么?假如贝是凶手,他处于什么动机要一口咬死孙维?
答:你的目的是要找真凶,还是要杀孙维?如果是要找真凶,则不能放过任何有嫌疑的人,包括贝。贝的动机可能是认为孙维被咬死了,贝自己就没有嫌疑了。就像你认为我如果咬死了贝,孙就没有嫌疑了一样。
问:如果贝是凶手,那么贝为什么要救朱令?
答:后来有2宗铊毒案,都是投毒者良心发现坦白自首把同学送到医院的。假设贝如果也是这个理由,那么他并不孤单。
问:律师说了,朱令宗投毒案是多次小剂量投毒,只可能是她寝室的人干的。律师难道不比你专业?
答:化验报告说了是2次投毒,多次小剂量是朱令的律师头脑发热说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支持这个说法,广州肖律师也说贝是嫌疑犯,你信哪个律师?如果你还有其他观点,你也可以请一个律师来为你代言。他的职业道德会让他支持你的任何观点,哪怕你的观点愚不可及。
问:既然贝有可疑,为什么北京警察不抓他?
答:北京警察也没抓孙维,你到底是信还是不信警察?
问:朱令案现在的状态是什么?为什么不允许公布侦查过程?
答:在流程上定性为“中毒案”,因为要定性为投毒,必须有确实证据,由于没有线索,目前属于结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