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打黑 书记乱发威

汪春贤 发表于 2009/11/01 05:01 一品 百草园 (www.ywp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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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打黑除恶”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不是因为他们打击了一般性的刑事犯罪,而在于他们敢于“打官”,敢于打击站在地痞流氓背后的公权堕落,敢于调查和清理警察队伍中的败类黑手,让国民看到了反腐肃贪的希望。

然而黎强先生的案子,却令曾经一边倒地山呼万岁的支持者们出现了分化。就目前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来看,我认为重庆检方指控黎强先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重庆公交事业的知名企业家黎强先生,在其公司与官营企业的经济竞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我以为重庆政府应保持中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妥善调解类似问题,而不应一手做球员,一手做裁判,控制司法机构介入冲突,甚至采取“有选择清算原罪”的方式打击民营企业,为官方营利机构清障开路。

  

众所周知,在公共服务领域,只有竞争,只有通过合法的、公平的竞争,才能提升服务质量和降低服务价格。但是,之前重庆公交行业的官民竞争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官营企业享受了来自纳税人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而民营企业却什么政策都没有,这显然有违公平竞争的道理和原则。应该说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全国范围内,民营企业在各地官方既做球员又做裁判的双重挤压中步履维艰,而民企维权又极易被强势人物操纵司法定性为“黑社会组织”而遭到令其倾家荡产的打击。

  

在一个每年官车消费达3000亿元的国家,在一个国民教育经费占GNP百分比不如肯尼亚的国家,官营企业的暴富、官营企业通过行政性强权达致的暴富绝非国民之福。在国民没有权利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人之前,在国民代表无法对政府财政预决算形成有效监督之前,我个人不支持任何官营企业的所谓“国进民退”。

  

就黎强先生的案子而言,重庆检方指控他“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这是一个充满政治性威胁的语言,而不是技术性的司法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既然如此,所谓“制造群体性事件”又如何成为罪名?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是群体性问题。既然重庆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共创和谐的原则妥善协调了公交事业的各方利益关系,既然薄熙来先生对重庆8000辆出租车罢运事件公开表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那么就更不应该搞秋后算账,在一年后的今天以“制造群体性事件”为由起诉黎强先生。

  

据重庆当地一记者透露,黎强先生在“11.3”罢运事件的协调座谈会上言辞激烈,因而顶撞了薄熙来市长,而这个导火索竟然也成为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起因之一。我希望这是一个谣言,但是面对重庆检方直指“11.3”事件的指控,又不得不令人对所谓“打黑除恶”的动因产生困惑。

  

“向政府施压”是否构成犯罪?作为纳税人供养的公共服务机构,政府理应接受公民的申诉、请愿或者示威,就算公民提出的要求不尽合理,也应遵循法治轨道予以回复,而不应以“向政府施压”为罪名,构陷公民于冤狱。

  

据我所知,本国刑法并无“向政府施压”一项罪名,也没有“组织群体性事件罪”。既然重庆官方长期忽视公交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容许受到损害的的士司机提出自己的要求,就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修正自己的错误,就应该遵循法治轨道理性回应公民和法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不应简单粗暴地将国民集体抗议定性为“黑社会组织”。希望重庆检方在控告嫌疑人的时候不要违背宪法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要让暴力专制的阴影遮蔽山城重庆。

  

重庆审判,牵动人心。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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