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被区政府借走--还权于民/崔殿国
xinmaopai 发表于 2009/08/13 05:25 修改于 2009/08/15 11:43 一品 百草园 (www.ywpw.com)
一笔由辽宁阜新市新邱区政府与该区大岗岗村签署的《征地协议》和《承包地协议》确认的拆迁款,其中65万元被区政府借走,一直以“小金库”形式被政府多个部门拆过来倒过去,甚至被用来向常务副区长等官员和工作人员发放“拆迁工作人员补助费”。6年之后,拆迁款终于由区财政拨款还给村里,但还是不能发到村民手中。(8月10日《新早报》)
据新邱区财政局一名知情人士介绍,由区财政拨款偿还65万拆迁款属于特例,因为像这样被区政府借走的款项还有多笔,如果都照此给付,一方面财政无法承受;另一方面,相当于征地时政府掏了钱,现在为解决挪用造成的问题又要买单,这种做法不可能成为惯例。
原来,政府虽然“财政无法承受”,但在向公民或法人强行借钱时,是不用考虑今后有无偿还能力的,在随意制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时,也是不用考虑今后能否有能力解决的。由此可知,某些地方做出“政府行为”时根本不考虑后果,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为何如此之多,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何以屡屡发生,从这些地方的“政府行为”中不难找到答案。
拆迁款是大岗岗村村民的私有财产,被政府单方面强借6年之久,实际上,村民们的财产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也一并被“借走”了。而且“借走”村民权利的不只是新邱区政府,还有他们归属其中的大岗岗村。当拆迁款终于回到村里账上时,从村支书到区委书记(几年前时任常务副区长)都一口咬定,“65万元不是农民的钱,是村里卖荒地的钱”,拒绝把钱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大岗岗村不是一级政府,而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一个基层单位,作为自治的主体,村民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拆迁款躺在村里账上却无可奈何,很显然,村民们的自治权利,也在区政府的支持下被村里强行“借走”了。
从区政府到村(村党支部、村委会),都可以任意“借走”村民的多项权利,这是一个意味深长的侵权案例和“夺权标本”。从中不难体会到,“还权于民”是一个多么沉重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