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社交场合两件事情最好免谈:宗教与政治
美国之音 发表于 2007/03/16 20:03 一品 百草园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言论自由 美国 公立学校
美国之音记者袁野/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给予了非常充份的保护。不过,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微妙平衡也使得美国法律在解释方面出现了很多“灰色地带”。学生的言论自由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从19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学生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做出过一系列裁决。最近又有一桩案例受到了大法官们的注意。
免谈宗教与政治
美国人在讲到社交习俗的时候,常常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如果要在公共场合避免尴尬,有两件事情最好免谈:一个是宗教,一个是政治。
2002年冬天,美国阿拉斯加州的中学生约瑟夫.福利德里克在他就读的公立学校对面马路上打出一条横幅标语,上面写着“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FOR JESUS)。这句话英文只有四个单字,念出来合仄押韵,琅琅上口,而且里面既有宗教、也有政治含义。
学校校长戴伯拉.摩斯女士当时见到标语后是否感到尴尬,无法揣测。但是她显然对福利德里克同学的做法非常不满。摩斯校长冲到马路对面,没收了横幅,随后又勒令这名17岁的高中生停课10天。
官司一打就是5年
接下来,是一场持续了5年、而且仍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最初,阿拉斯加当地的初审法庭认为福利德里克的横幅有鼓动同学吸大麻的倾向,因此认定校方勒令其停课的决定是正当的。但是,在官司打到联邦巡回上诉庭之后,法官认为,尽管福利德里克的标语和学校的政策相悖,但是该生的行为并没有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因此校方的停课处罚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福利德里克的言论自由权。
校方在接到不利裁决后,决定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讨个说法。手握美国最高司法权的9名大法官将开庭审理此案3月19号。
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接到几千件上诉,但是最后同意受理的只有几十件。那么,这桩从阿拉斯加州呈递上来的诉讼究竟有什么特别之处呢?华盛顿近郊亚里山大市的法律研究机构“第一修正案中心”的教育部主任查尔斯.海恩茨说:“我认为,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这个案件的原因是,学生言论在美国法律中一直是一块模糊地带。最高法院是希望通过这个案子,来确定公立学校在哪些方面可以限制学生言论自由。”
两个关键问题
海恩茨认为,联邦高法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主要试图解答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公立学校是否有权干涉背离学校政策的学生言论?其二:公立学校是否有权惩罚学生在校园之外、而且没有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言论?
在过去5年里,两位涉案人的个人生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摩斯校长被调到当地校区担任行政主管。校区官员最近表示,此案关系到教师维护学校纪律的原则问题,因此坚决支持摩斯把官司打到底。福利德里克同学则考上德克萨斯州的一所大学。他在大学期间曾经因为兜售大麻而被警方逮捕。福利德里克说:“我从来没说过自己是圣人。”
目前,福利德里克人在中国。他在教授英文的同时也在攻读汉语。根据美国法律的上诉程序,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福利德里克并不一定要回到美国。在不久前接受美国记者联合电话采访的时候,有人问他,是否也在向中国同学教授美国宪法和言论自由。福利德里克回答说,他只教英文,不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