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再次“大修” “大义灭亲”司法传统或被颠覆

qju 发表于 2011/08/27 19:36 一品 人文历史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讯逼供 大义灭亲 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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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再次“大修”,全国人大审议修正案草案

“大义灭亲”司法传统或被颠覆

被告人近亲可拒绝出庭作证

武汉晨报 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时指出,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因此,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到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到规范侦查措施,大面积的修订将使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

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有着大义灭亲的传统。而这次修改,则有可能颠覆这一横亘于法律和人伦之间的矛盾。

草案规定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

亮点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重口供,甚至不惜为了口供而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严刑之下,冤案错案时有发生。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亮点3

警察必要时须出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可能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项全新的规定。

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履行职务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下要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须拿出证据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说不清楚,这个证据会被视为“非法证据”。

“此规定一旦列入法典,将极大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说。

亮点4

刑侦可用监听手段

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但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等方式转化为能公开使用的证据。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学界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亮点5

证人拒不出庭可拘留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改的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

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亮点6

侦查阶段律师可介入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郎胜介绍。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因此得到加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樊崇义教授透露,此次修法在辩护制度上取得了明显突破,其中“会见权”一项,将《律师法》的规定原封不动地吸收进来,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此次修法将规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材料应供律师来进行查阅,其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

亮点7

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亮点8

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首次进行视频“面对面”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法官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对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蒋华全进行了远程提讯。

有关专家指出,这次修改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对确认“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说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据新华社、《法制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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