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对回政策/郎维伟
xinmaopai 发表于 2009/07/20 02:51 一品 人文历史 (www.ywpw.com)
至正28年(1368年),朱元璋派部将徐达、常遇春领兵北伐,在讨元檄文中提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的口号,表现出古典民族主义的色彩。但是,为吸取元朝实行民族压迫暴政而至失败的教训,北伐中也指出蒙古、色目虽不是汉族,但只要“愿为臣民者”,皆与汉人同等对待的民族和解政策。八月北伐军进占大都,结束了元朝统治。这一年,朱元璋建立明朝,改元洪武,是为明太祖。洪武三年朱元璋晓谕天下:“朕既为天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之如一”。明成祖朱棣也言:“华夷本一家,朕奉命为天子,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皆朕赤子,岂有彼此?”由此可见,明代君主受儒家民族观影响,对少数民族不是划出界限或等级的区隔政策,而是采取怀柔相济与约束化导使其接受中原文化、臣服于明王朝的政策。其中,对回回的政策表现出宽容优待和强制同化兼而有之的特点。
1. 明王朝在政治上对回族实行优容宽待的政策。首先,许多回族将领是明朝建立的有功之臣,被授予军政要职,他们的政治地位随之提高。如,回回人常遇春在鄱阳湖之战奋勇当先,救出被陈友谅围困的朱元璋,并会同诸将消灭了陈友谅部,后又歼张士诚军,克大都等,战绩卓著,被授行中书省都督马步水军大元帅、枢密院佥事、鄂国公,追封开平王。沐英为统一全国征战有功,先后被授镇国将军、征西将军,镇守云南,追封黔宁王。回回人郑和在“靖难之变”中随燕王起兵有功,受明成祖信任,先后七次奉命率领船队出使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如后人研究所言,回回人中“以武功著者固多,其读书应举者亦不少”。如:明初诏译《回回天文书》,主其事者,即翰林院编修回回大师马沙亦黑等。其次,明代在政治上对伊斯兰教以较高的礼遇,达到笼络回回信众的目的。据《清真先正言行略·赛哈智传》记载:明军进占大都后,得天方先圣之遗典数百册,推崇备至,赐清真寺并嘉西圣遗惠,宣恩西域。“钦与哈智(赛哈智)世袭咸宁侯,并命哈智于京师、西安建净觉、礼拜二寺。”还在南京、滇南、闽、粤等地建清真寺。御制《至圣百字赞》,对伊斯兰教的赞许言词与佛道二教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明朝皇帝中,武宗尤其推崇伊斯兰教。据《清真先正言行略·陈大策传》记载:武宗朱厚造在侍臣面前评论诸教时说:“儒者之学,虽可以开物成务,而不足以穷神知化;佛老之学, 似类穷神知化,而不能复命自反真。诸教之道,皆各执一偏,唯清真认主之教,深原于正理,此所以垂教万世,与天壤久也。”
2. 在经济方面,明洪武元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承认已被农民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都归农民自有,并分别免除3年徭役或赋税。如此一来,遍布全国且无地或少地的回回农民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耕者有其田”的愿望。明朝政府又在全国各地推行移民屯田的政策措施,屯田有民屯、军屯和商屯三种,民屯和军屯规模较大。洪武、永乐年间,曾多次组织和调配无田的农民从狭乡往宽乡屯种,或者随军屯种,这种移民屯田政策使一些回民因此获得土地,农业生产得到发展。随着屯垦、驻防、移民等政策的作用,比较边远的东北、云南等地都出现了回族村落。明中期与吐鲁番关系紧张时,朝廷还将西北部分回回迁往内地的陕西、山东、河北、河南、江南诸地。这些政策都从客观上促使回族居住格局的进一步形成。同时,明朝政府还实行一些有利于工商业的政策。例如:洪武、永乐时,一般的商税是三十税一, 农具以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全都免税。并且还限制官营的矿业,许可人民开采。上述政策都有利于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应该说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回回人口也从中受益,回族除从事农业人口外,手工业和经商的人口也逐渐增多,从而带动了回族工商业发展。从事工商业的回回人口增多,也带动他们向城镇流动,回族的分布更加广泛。史载:“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沐英留镇云南,……屯田云南”。这些记载中都涵盖了回族人群。商屯是由盐商在边地募人屯垦,就地交粮,向政府换“盐引”领盐贩卖。明代部分回商为换取盐引也参与了商屯活动,据记载: 在哈密的商屯中,当地“种落杂居,一曰回回,一曰畏吾儿,一曰哈刺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土地的获得是一个民族发展农业经济的先决条件,也是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随着回回屯田和移民现象的扩大,进一步巩固了回回人口在元代就已出现的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格局,分布着回族的农村、城镇呈现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受长期的共同经济生活方式的影响,在生产生活认同的层面上回族形成的局面出现了。
对回族的经济政策还突出表现在给予信仰伊斯兰教徒的特殊经济照顾,据《清真先正言行略·赛哈智传》记载:明太祖“洪武25年,召赛哈智赴内府,宣谕天经于奉天门。奉旨每户赏钞50锭,棉布2百匹。与回回每分作二处,盖造礼拜(寺)两座。如寺院倒塌,随时修,不许阻滞。与他住坐,任往来府州县布政司买卖,如遇关津渡口,不许阻滞”。明以前历代对穆斯林从未有过如此经济上的照顾和优待。
3. 在文化上,一方面对回回实行约束化导,另一方面也尊其信仰与习俗。如前所言,朱元璋继承了儒家“华夷一家”、“华夷无间”的民族观,但是,真正要实现华夷无别,就得用约束化导的政策来变夷为华。所以,洪武元年太祖诏令:“复衣冠如唐制,禁止胡服、胡语、胡姓”。这一政策导向,被列入制度化的律令中固定下来。《大明律》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汉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仗八十,男女入官为奴。”这一规定涉及到蒙古人有些只得隐姓埋名,融入到了汉族中,更多的蒙古人退回到北方草原未受律令约束。明初回族显然尚未形成,回回属色目人一类受到律令约束,加之回回遍布全国的特点,与汉族通婚势所必然。但是,受回回信仰和生活习俗的影响,与回族通婚的其他民族成员多被融入回族之中。不过回族在接受其她民族成员的同时,也必然吸收其他民族的文化,这种原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的交融就是回回文化本土化的过程。所以,明代对回回强制同化的政策,其最终结果是统治者始料不及的,回回没有被汉族所融,反而回回接受了汉族的许多文化,如用汉姓、着汉装、习汉语文等,但终究是多重认同下的融而未合。回族先民以宽容接纳的群体性格和伊斯兰教认同的群体特征,在保持原文化的同时将异质文化吸收加工成自己的同质文化,在有着270余年的明代历史进程中,回族就是通过这样的文化濡化、涵化的过程将自己民族的文化认同体系确定了下来,回族也因此而形成。
明王朝对待回回也非一概取同化政策,在习俗文化和宗教文化方面不乏尊重的举措。明朝曾颁布若干安抚回民和保护清真寺的敕谕,保证回回人享有自己的习俗和信仰。《大明会典》卷114,礼部72“精膳清吏司”规定,例有钦赐筳宴,“如遇禁屠斋戒,移后三四日举行”。可见明王室重视清真饮食,宫中专设清真膳房,仅此明代一朝。这时,外国使节入宫觐见或朝贺,供伊斯兰教国家使节有专门的清真御膳烹制。王室如此尊重清真饮食习惯,民间也得到效仿,从而促进了清真饮食文化的推广与普及。据徐霞客云游到云南时,专门品尝过穆斯林马云容制作的牛羊杂碎,赞其:“ 肴多烹牛杂羊杂,割脯而出,甚清洁。”明代遍布全国的回回人既是清真饮食的主要推广者,又是回族本土化饮食特点形成的时期,同时也构成了回族的共同生活方式。
4. 在宗教管理方面,明中央由礼部祠祭清吏司负责管理伊斯兰教事务,清真寺教长由其任命。明承元制,宗教与行政分开,伊斯兰教教长只有传道布教权,不得行法官之责,不能参与民间诉讼。在行管理之责的同时,对伊斯兰教的政策优厚备至。例如:“明太祖、成祖、武宗等都表示尊重回教,并且为回教敕建清真寺。洪武年间,特令回回太师尔其为翰林院编修,专任翻译回教经典”。[1](P19)洪武廿四年,明太祖又御书“至圣百字赞”,颂扬穆罕默德为“亿兆君师,至圣领袖 ”,是“仁覆天下,道冠古今”的至圣贵人。[2](P358)永乐三年(1405年)明成祖朱棣特赐修清真寺,并颁给其教长赛亦的哈马鲁丁以诰谕,指出“ 今特赐尔救谕,获持所在,官员军民人等,一应毋得侮慢,敢有故违联命,侮慢欺凌者,以罪罪之”。[3](P61)陈垣曾说:“明人对于回教,多致好评。政府亦从未有禁止回教之事,与佛教、摩尼教、耶稣教之屡受政府禁止者,其历史特异也”。[4](P361)在实行优待政策的同时,明朝也用儒家思想教化穆斯林,目的是要教徒既信教,更重要的是要视皇权为至尊,接受明王室的统治。例如,明成祖所下谕旨最为明确:“大明皇帝敕谕米里哈智,朕惟能诚心好善者必能敬天事上,劝率善类,阴翊皇度,故天赐以福,享有无穷之庆。尔米里哈智,早从马哈麻之教,笃志好善,导引善类,又能敬天事上,益效忠诚,眷兹善行,良可嘉尚。今特授尔以敕谕,护持所在,官员军民一应人等,毋得慢侮欺凌。敢有故违朕命,慢侮欺凌者,以罪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