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

mar 发表于 2006/10/29 23:23 一品 美好家园 (www.ywp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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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据《新京报》)

  “物权法草案已比较成熟”

  本报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草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较好地体现了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

  草案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问题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既肯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又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间。草案还注意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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