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V)
山头 发表于 2007/03/09 20:45 一品 养儿育女 (www.ywpw.com)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V)
岳东晓
4.1) 对曹长青的反质疑
作者没有时间去逐字逐句针对曹长青的所谓“疑问”做出分析,而是试图利用这点
篇幅再就要点从侧面做些说明。关于曹的很多疑问,贺先生已经自己作出回应,就
不再重复。曹的文章中问号不少,稍有逻辑的人都可以看出他的“疑问”完全可能
有不同的答案,而事实却只有一个。问题在於曹先生似乎预先有了一个答案,而且
这个答案无需事实的依据。
*) 曹疑问之一:罗秦没有体力带孩子?
关于贺太太被打送医的事,难道曹长青怀疑是假?根据作者拿到的贺太太被打案件
报告(INCIDENT NUMBER: 981108808),有两个证人,PING ZHUO 和JERRY MARSHALL。至於这个案子为什么被撤消,我们不知道原因。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撤销这个案子是在没有取证、没有通知受害者的情况下进行的。贺家一直在努力继续这个案子。
*)曹疑问之二:贺家有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
曹认为贺先生在国内工作了11年,应该有积蓄, 因为“过去十多年里,中国的钱已
经有点份量了”。曹为什么不根据国内教师收入估算一下贺应该有多少积蓄?根据
作者去年去重庆市访问了解的情况,当地一个程序员工资也不过每月八百人民币(一
百美元),以前当然更低。
曹先生忽略这样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贺家当时的困难不光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
是法律上的麻烦,如果一旦贺先生被捕入狱,留下贺太太一个人(不会英语)要维持
生计还要照看小孩是极困难的。很多中国人因为就学、工作等原因把孩子送回国,
何况贺家这种情况。
*)曹疑问之三:BAKER夫妇从一开始就存心不良?
这里曹把自己的似是而非的想法加到贺家头上,然后再质疑贺家。贺家甚么时候说
过监护权文件是私下签的?贺家再笨,也不至於说这样的谎吧?
很显然,曹长青根本没有理解这个案子的关键。那就是BAKER家一直想ADOPT(收养)贺
梅,这一点他们在证词里说得很清楚。但贺家从来没有过这个想法,贺家从未口头
和书面让BAKER家收养贺梅。我们无法确认BAKER家是否从一开始就计划好要通过后
来的手段剥夺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PARENTAL RIGHTS),但他们从1999年5月,也就
是贺家签监护权文件前一个月,就专门聘了律师来办贺梅的事,后来的事情的发展
正明BAKER家是有预谋的。BAKER后来采取的各种手段证明他们绝非心地善良之辈。
贺家的问题在於他们相信了BAKER家。
*)曹疑问之四:BAKER律师霸道欺人?
这里曹先生又在把自己的凭空想象当成事实加到贺家头上。
曹先生认为要用DNA检验证实贺邵强贺梅的父女关系“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贺家夫妇拿
不出国内的结婚证,导致法庭认为贺邵强和罗秦当时并没有正式结婚”。曹先生的
这个“唯一”也未免太武断了。罗秦是F2签证,办那种签证的条件是什么曹先生不
会不知道吧?有DNA检验证明的孩子并不能取代结婚证,这一点曹先生也明白吧?从
时间看,法庭是在DNA检验结果之后再要的结婚证。
DNA检验的用意到底是什么?我们知道,美国人有相当大的比例并非“父亲”亲生的,
而是其母亲结婚后与他人生的。BAKER家很可能想按美国人的规律在这一点上赌一把,
如果证明贺先生并非贺梅生父,则贺先生很可能会退出这个案子,而英文都不懂的
贺太太则根本无法继续争夺自己的女儿了。这个解释是比较合理的。从BAKER家和其
律师的其他行为来看,他们确实就是不择手段的。
曹先生还提到律师都是为顾客服务,谈不上什么霸道。但众所周知,律师不过是被
雇佣者,他们的策略方法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而且往往由客户制订。也就是说PARRISH律
师的一切举动都是BAKER家操控的。
曹长青从USA TODAY的报导里得出结论,贺梅监护权文件是罗秦一个人去签的。接着
就质疑为什么贺邵强自己不去签却叫不懂英语的太太一个人签,进而在这一点上大
作文章。曹的这个疑问完全是由於他错误理解了USA TODAY上的英语。作者看了原文:
“Mister He says his wife signed over custody on June 3, only after assurances that they could take Anna Mae back at any time.”, 这里只说贺太太签了字,但并没有说只有她一个人签了字。事实上,从作者得到的文件复印本看,贺先生、贺太太两人都签了字。贺先生签在签字处的线上,而罗秦的签字在上面空白处,显然贺先生是先签的。
曹之疑问五:齐晓军“诬告”性攻击?
关于这一点,曹先生何不稍微作些调查,而不是道听途说,然后再左一个疑问右一
个疑问?
作者拿到了性攻击案的报告(MEMPHIS POLICE DEPT, INCIDENT NUMBER: 981005428)。
报告日期:1998年10月17日;案发时间:1998年10月11日,13:45至14:00(下午1点
45至两点)。地点:530 PATTERSON ST。证人:无。Sgt. Bulter #0703 结论(原文
如此):“This case was reviewed with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Karen Cook,
who advised not to attempt to charge the suspect on Criminal Attempt to
wit: Rape nor sexual battery, due to the fact the time the victim report
the offense and there was no witnesses or medical report to collaborated
her statement. Ms. Qi and Mr. he was contacted and advised on the situation."
MEMPHIS 大学的CHARLES HALL博士在1998年10月11日下午见到贺邵强,他给贺邵强
的EMAIL:“Again, I give you express permission to print this out and give
a copy to the committee. When I saw you leave, I was sitting next to the
open door of the Patterson lab; I think it was around 2P.M, when I saw you
leave, I do not remember seeing the woman at all. I never heard or saw anything
unusual that day".
为什么MEMPHIS警方在撤消该案之后五个月再次起诉贺邵强呢?警方撤消指控后,贺
邵强多方呼吁学校纠正错误,并要求研究生院院长等公开道歉。这时MEMPHIS大学Kathryn
Story向法庭作证,说她在1998年11月19日看了齐晓军身上的淤伤,她说那样子看起
来象是8天前的。
据罗秦说,齐晓军丈夫当时不在,她Room Mate是男的。
谁能判断伤是八天前的下午1点45留下的,而不是8天前的8:30PM留下的呢?
4.2) 其他人的评论
寒树等人的攻击性评论,作者不想再费力去分析了。对这些人,作者的忠告是:人
还是讲点良心好,即使对弱者,也用不着去踩几脚。寒树也有孩子,为什么就没有
一点对罗秦这个母亲的理解与同情?无论如何,罗秦没有什么过错,总是有作母亲
的资格吧?
5) 请帮助贺邵强夫妇
贺家面临的困难是巨大的。法庭一次又一次的推迟他们的听证会,使他们至今无法
替自己申辩。BAKER家的律师在积极活动,要递解他们出境,以达到BAKER家永久占
有贺梅的目的。贺家需要帮助。
作者与很多中美人士一样与贺家素不相识,但是这一家人遭遇的不幸和不公令任何
有良知的人同情。骨肉团聚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我们连这一点都不去维护,
我们将毫无任何人权可言。如果我们生儿育女的权利可以因为贫穷而被剥夺,那我
们将成为种族灭绝的对象。今天贺家遭遇困境,明天又会是谁,当明天无法预测的
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能以人的温情、信任互相鼓励互相帮助吗?
我希望大家能尽力给贺家帮助,给贺梅基金捐款,向朋友介绍真相,向中国和美国
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保护中国公民在美国的正当权益。我自己是义不容辞。各位如
果不能在经济上帮他们,也应该在精神上、道义上支持他们!他们不只是为自己的
女儿而勇敢斗争,他们也是在为中国人的基本人权和正义斗争。如果他们的案子败
诉,那将在美国建立一个对华人极为危险的案例。我呼吁我的同胞、同乡、朋友、
同学及一切有正义感的人,让我们一起出力,让小贺梅回到父母的怀抱,让他们姐
弟能在一起玩耍、一起健康的长大。让我们向人们证明我们是能团结一致的,我们
的权利是不容忽视的。
If we don't serve justice, justice will not serve us! ----------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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