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
山头 发表于 2007/03/09 20:42 一品 养儿育女 (www.ywpw.com)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
岳东晓
(C)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08/25
PART 2) 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不容剥夺
2.1) 法律上贺邵强夫妇有抚养贺梅的权利, BAKER家是企图违背贺梅亲生父母的
意愿强占贺梅
1999年2月底,通过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绍,BAKER家开始临时抚养贺梅,
时限为三个月。这种临时帮助抚养小孩是MID-SOUTH的一种标准服务,贺家填了MID-SOUTH的
一种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长长的印刷表单。1999年
4月,也就是贺梅送到BAKER家两个月,贺家给贺梅办了护照,5月份拿到,准备送她
回中国,但一时无法实施。BAKER家得知后,于五月请了律师,以办医疗保险为由(贺
家为贺梅申请保险被拒),主动要求贺家签监护权转让的文件。这时贺家是很信任、
感激BAKER家的,觉得他们非常体贴人,所以就签了有关文件。
贺家在1999年6月4日在MEMPHIS少儿法庭签的文件是将贺梅的临时监护权(“TEMPORARY
CUSTODY”)交给BAKER家,这与收养(ADOPTION)是根本不同的。收养表示贺家主动自
愿地放弃作父母的权力,但贺家从未有任何意向让人收养(ADOPT)贺梅。事实上,最
初当贺家表示接受教堂帮助时,有一对想要孩子但没有的白人夫妇提出要收养贺梅,
但被拒绝了。对这一点,BAKER家是非常清楚的。在签订临时监护的文件时,BAKER再
三保证并不是想ADOPT贺梅。当时在场的还有教堂的KENNY YAO博士, 但并没有法官。
贺邵强(JACK)和罗秦(CASEY)两人都在文件上签了字。
BAKER家完全明白他们获得的只是临时监护权(Ms. Baker的证词: we realized this
was a temporary custody),但他们的真正目的却是要ADOPT贺梅。监护权取得后,
BAKER太太开始写一本记录,据她说此记录的目的是怕发生什么变化。记录上面的第
一条记载是:“取得监护权,99-6-4”(gained custody on 6-4-99.)。1999年10月
3日的记载:“他们(贺家)想知道能否下星期天带ANNA去一天。我告诉他们不行…CASEY(
罗秦)因此心神很乱,很大声地哭。他们很快就走了。JACK(贺邵强)总是说有朋友还
有教堂的一个医生想看看ANNA,我们高诉他们她不需要看医生,谁要看她可以到我
们家来…我们感到JACK将有新动作。我们要把探望改成两周一次…我们看出来CASEY想
来得更多…JACK非常坚持和专横…JERRY不在家时不能让JACK来”。从BAKER太太的
记录可以看出,贺家根本无法带女儿出BAKER家,后者实际上已经扣留了贺梅。
1999年11月,贺家即明确要求BAKER家把女儿归还给他们,JERRY BAKER当时非常愤
怒,不准他们再提这件事,他警告说BAKER太太以前流产过,如果再次流产贺家得负
法律责任,他还暗示贺邵强考虑自己身份和刑案等问题。从这以后,BAKER家总是找
各种借口尽量拒绝贺家去探望女儿。2000年5月3日,贺家向少儿法庭提出请求,要
求将贺梅领回。第二天,也就是5月4日,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的Dianne Chunn打
电话向BAKER家报密,告诉他们贺家去法庭要贺梅了(BAKER太太的证词)。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是当初安排贺梅去BAKER家的组织,但此时早已应该与此无关了。
由於Dianne Chunn的一个电话,BAKER家马上找了律师。在BAKER家律师的活动下,
法庭以经济状况和贺邵强刑事案为由拒绝了贺家的请求。
贺家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是2001年1月28日,也就是贺梅两岁生日,当时贺先生夫妇想
带女儿到附近的照相馆拍一张全家福,还说BAKER也可以一起去,然而,BAKER不允
许,贺先生夫妇就坚持,结果,BAKER叫来警察把贺先生夫妇赶出来。警察并且警告
贺家不得再到BAKER家来,否则会被逮捕。此后,贺家给BAKER打电话、留言,得不
到回应。
贺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诉状,要求领回女儿。
在2001年6月6日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主审的HORNE法官向BAKER家提出这样两个问题:
“是否有任何书面的收养文件;贺家是否虐待或遗弃贺梅”。当得到两个否定的答
案后,HORNE法官对BAKER说”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
BAKER家当即提出要推迟听证会到2001年6月22日,理由是6月6日当天律师没来。在
这期间,BAKER家暗中活动,把案子转出HORNE法官的手中,转到了高一级的CHANCERY
法庭。在那里,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官和BAKER的律师PARRISH是以前多年的同事。
2.2) BAKER家操纵法律程序继续占有贺梅
2001年6月22日,在HORNE法官的法庭上,双方都已入座,HORNE法官准备开始审理,
这时PARRISH站起来宣布,此案已经由高一级法庭接手了。HORNE法官很感突然,贺
家夫妇希望一下落空,简直如晴天霹雳。贺太太几乎当场晕倒,被搀扶着出去。
BAKER家在对CHANCERY法庭的提案中首先承认贺邵强和罗秦是贺梅的合法父母(legal
parents),然后说“贺家有意和故意地抛弃了ANNE MAE HE并且从2001年1月28日起
拒绝看望她达四个月之久”,提案要求永久结束贺家对贺梅的父母权(be forever
terminated),将对该女性未成年人的全部监护权、控制权、指导权交给BAKER家,
并将贺梅名字改为ANNA MAE BAKER。ALLISANDRATOS法官表示陈述的事实可信,因为
这段时间内没有贺家探望孩子的书面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贺家还没有律师。贺家的第一个律师(DENNIS SOSSAMAN)是从2001年
7月开始,由法庭指派的。贺家现在的律师DAVID SIEGEL从2002年2月16日才开始,
他是出於正义感主动免费为贺家服务的,他说:“if I were independently wealthy,
I would devote literally all of my time to this case, for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ase that inspired me to enter law school in the first place.”。
根据法庭文件记录和贺家现任律师SIEGEL先生说, 前任律师几乎什么也没做(very
little of anything),上法庭前没有给贺家必要的指导,在法庭上打嗑睡。而BAKER家
的律师则采取了各种手段。美国法庭法官是被动的,律师是主动的,没有律师或没
有负责的律师显然给贺家在后来的法庭之争中处於极为不利的状况。
在BAKER家的影响下,法官得到报告,认为贺梅长得不象贺邵强,所以贺先生可能不
是其生父(BIOLOGICAL PARENT)---( 注意:这里说的是是否亲生,与曹长青猜测的
结婚证拿不出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此法庭要对贺先生进行DNA检验。第一
次安排测试是2001年10月29日,贺家拒绝了,他们出示了一个书面申明,认为这是
对他们的侮辱。后来贺先生在2001年11月17日进行了DNA测试,结果表明他是贺梅生
父的机率在99%以上。
接着,BAKER家又向法庭提案:贺家可能付不起法庭费用;贺梅的护照在贺家手里,
如果让贺梅回家,贺家随时有可能把贺梅带回中国;根据这些,法庭在2002年2月7日
命令贺家不得与贺梅进行任何联系,必须交出贺梅的护照,必须出示结婚证,贺家
必须支付DNA测验等费用。法庭还命令贺家交纳1万5千美元的押金(BAKER家不需要)。
如果不交出护照,就要把贺家关入大牢。ABC的电视新闻拍摄了法庭的一个镜头:罗
秦哭着说,“我不想进监狱,我只想见到自己的女儿”,然后交出了贺梅的护照。
尽管从未听过BAKER家作证,一切都是通过律师,法官却表示他绝对信任BAKER家,
所以他们不需要交押金。可事实上,BAKER家在1993年申请了CHAPTER 7 破产,一笔
钩销了大量的信用卡欠账、几笔贷款和其他所有债务。三年多后(1997),BAKER家就
买了一栋价值三十七万七千五百美元的房子。 JERRY BAKER当时在PINNFUND USA工
作,职位到了区域经理(REGIONAL MANAGER),后来这个FUND被SEC关闭了,原因是其
管理层盗用了高达三亿美元的投资。
2002年2月,BAKER家向法庭指控贺太太在他们家外面,看到贺梅在窗口就喊“贺梅,
我是你妈妈”(可怜的母女)。BAKER家因此指控贺太太的情绪和精神可能不健康。据
此,法庭命令贺太太进行精神检查并向医生交纳5000美元检查费。贺太太被迫在2002年
3月8日、4月11日、4月30日进行了三次精神检查,更下一次检查时间未定,因为法
庭指定的GOLDSTEIN医生很忙。
BAKER家的另一个手段就是切断贺家的经济来源。他们追踪那些雇佣贺家的餐馆,传
讯他们到BAKER家律师的办公室提供证词,迫使他们解雇贺家。比如,BAKER家通过
CHANCERY法庭在2002年1月28日一天就传讯了(SUBPOENA TO TAKE DEPOSITION)贺邵
强夫妇打工的两家餐馆的老板等人到BAKER的律师PARRISH的办公室取证。
贺家还有比经济困难更麻烦的事,那就是他们在美国的签证问题。移民局是没有精
力去跟踪每一个签证失效或非法打工的人的,但有BAKER家盯着报告就完全不一样了。
BAKER家多次向移民局报告要求遣返贺家。在BAKER家的不断举报下,移民局在2002年
4月命令逮捕贺先生,并要递解贺家出境。如果贺家被递解出境,那他们就几乎毫无
要回女儿的希望了,贺家於是向中国大使馆求助。200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使馆写信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务院,表明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
利。移民局管遣返的Robert J. Smith告诉贺邵强说,BAKER多次与他联系要求递解
贺家,SMITH并且说:“INS而不是BAKER家有权递解(DEPORT)人出境。BAKER家非常
想把你们遣送出境,因为他们要占有你们的孩子。”
2.3) 贺邵强被指控的刑事案件
目前这个案子与贺梅案的关系在於,如果贺邵强有罪,那么他被移民局驱逐出境的
可能就非常大。除此之外,并无太多的牵连。尽管网上很多人以此批判贺先生的人
品,但在几乎所有文明国家,一个人在被定为有罪之前是无辜的。因此,在法律做
出结论之前,一切过於激烈说法都是无意义的。这里,作者只想列出几点事实。
齐女士是在1998年10月17日向MEMPHIS警察局打电话报告遭受贺先生的性攻击。时间
是一个星期之前,也就是1998年11月11日。MEMPHIS警方做了调查,认为没有依据起
诉贺先生,因为过的时间太长,又没有证人和医疗检察报告。1998年11月,发生了
齐女士丈夫殴打贺先生与其怀孕的太太的案件,这起打人案件有人证,而且有贺太
太到急救中心的医疗记录。但奇怪的是,州政府在处理这件打人案时却并未传讯证
人就撤销了这个案子。贺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相反,事过5个月后,MEMPHIS在没
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并逮捕了贺邵强。
从那时开始,贺先生一直在要求法庭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JURY TRIAL),这个官司
已经持续了四年,贺邵强被传到法庭达二十多次,每次都是拖延,检察官方面劝贺
先生认罪,然后就撤消告诉、不再追究。贺先生坚决拒绝。
陪审团给人定罪必须“beyond reasonable doubt",象这种没有任何证人和证据的
案子,如此悬而不决是极不寻常的。这是贺邵强律师的看法。
关于这个案子,我在后面还会再次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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