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航:贺梅案是一个司法腐败案

zt 发表于 2007/02/02 00:42 一品 养儿育女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贺梅案 孟菲斯 少年法庭 贺绍强夫妇 贝克家 Robert Chi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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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是一个司法腐败案

(李海航加拿大湖南同乡会名誉会长)

2004年8月2日

一、 贺梅案纯属法律范畴,与文化冲突等无直接关系

贺梅案自2000年5月3日贺家正式向孟菲斯少年法庭申请要回贺梅起已经四年多了,自贝克家于2001年6月20日将案件转移到CHANCERY法庭已来也有三年了。有媒体这样描述此案:为了一个中国小女孩,二个家庭相争,经过三个法院、四个法官,持续了五年,还没有结果。这场官司不仅打出了孟菲斯市、打出了田纳西州、还打出了美国,打向了全世界!

这究竟是一个什么了不起的天大案子?令如此众多、如此广泛的人们产生兴趣?

其实这是一个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普通民事纠纷案。简单地说,1999年贺梅出生后不久,其父母贺绍强夫妇因经济和官司上的特殊原因在当地的少年法庭签署了一项临时监护协议(custody order,注:所有custody order在法律上讲都是临时监护,可随时通过法庭修改),将贺梅托给贝克家临时监护。几个月后贺家情况有所好转,与贝克家商议要回小孩一事,遭到拒绝后,不得不求助于求助于少年法庭。在少年法庭快要作出裁决时,贝克家见势不妙,暗中将案件转移到高一级的CHANCERY法庭。

贝克夫妇在CHANCERY法庭反告贺家连续四个月以上故意不去看望贺梅,构成了抛弃罪。要求剥夺贺家的父母权和要求收养贺梅[ 1 ]。根据法律,贝克家需要提供所有的贺家抛弃贺梅的证据(贺家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抛弃贺梅)。法官所要做的是,根据法律审查贝克家所提供的证据,证据充分就判贺家输,证据不充分就判贝克家输。应该来说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

田纳西州家庭与儿童法专家、少年法庭法官Harold Horne早在2001年6月的一次开庭中就忠告贝克家:“不要设法去收养这个孩子。没有法庭会让你们收养这个孩子,亲生父母有权要回她”。令 Harold Horne法官吃惊的是,前任法官D. J. ALISSANDRATOS将案件“研究”了两年半时间,直到最后也不敢按照贝克家律师的指示作出判决,而查德斯(Robert Childers)居然有胆量这样判了!

与本案有关的媒体报道至少也有几百篇。不同的作者由于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和所取的角度不同,评论点有较大的出入。有些报道使读者对案件性质产生误解。如纽约时报的一篇有关中美文化冲突的文章,使不少读者误认为本案是由于中美文化冲突所引起的。尽管司法腐败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文化、语言、种族以及美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冲突或歧视。但总的来说整个案子的全过程都是在美国及田内西州的法律范畴内进行的,是纯粹的执法公正与否的问题。贺绍强一家及其支持者从来没有要求过法庭按照,甚至考虑中国的文化背景、传统习惯或中国的法律等来判决,而只是要求法院按当地法律公正审判。

二、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四个月不看望是否“故意”

我在2003年9月18日发表的“法律赋予贺家对贺梅的绝对抚养权”一文[ 2 ]中已经对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了介绍和分析,并指出案件看似复杂,但焦点在于“能否驳夺贺家的父母权”。贝克家指控贺家在2001年1月28日至6月 20日的超过4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看望和供养贺梅,构成抛弃或遗弃罪,因而要求驳夺其父母权和要求抚养贺梅。这就将案件争论的焦点进一步缩小了。

田纳西州法律对抛弃或遗弃小孩的定义是4个月故意不探视或4个月故意不供养小孩[ 3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Brenda教授指出[ 4 ],这类案件既使不是全部,也通常是在“故意”(WILLFULL)二字上争论,而不是在四个月的时间上争论。法律严格要求这种不看望或不供养必须是“故意”的。贺家超过四个月没有看望贺梅是没有人争论的事实。因此,这个抚养权官司在法律上争论的焦点就是在“故意”与否上。

根据Brenda教授等美国法律专家对法律的分析[ 4 ],要证明抛弃或遗弃成立,法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出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

1、 亲生父母在四个月内、在没有任何特殊原因或阻力的情况下自愿地、主动地不去看望或不供养小孩。我在“贺梅案前任法官撒谎现任法官骂街”一文[ 1 ]中所述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条是不可能成立的。

2、 法律要求法官审查这特定的四个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来肯定亲生父母有不愿意看望小孩的倾向。贺家在这四个月前每周都去看望贺梅,从来就没有间断过,直到这四个月的起始日,贝克家叫来警察将他们赶出去,并警告不许再来看望贺梅[ 1 ]。

3、法官必须从亲生父母在这四个月中的所作所为来证明其主观上有故意抛弃小孩的意向。同时,还必须从亲生父母是否放弃了对孩子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利益来证明其行为是自愿的和有目的性的。Brenda教授认为,常识告诉我们,贺家在这四个月中多次向法庭要求要回孩子的事实本身就是没有放弃小孩的声明和证据[ 4 ]。

4、 对任何有争议或有矛盾的事实或证据、证词,亲生父母应属于得益或有利的一方。Brenda教授认为,查德斯法官正好做反了[ 4 ]。

5、 法律不仅仅要求“故意”二字需要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整个案件中的所有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且,所有这些都必须由贝克家举证。贺家不需要证明“我们没有抛弃女儿”[ 4 ]。

6、 “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比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要求要高得多。这是因为父母权是基本的人权,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驳夺父母权等于家庭法中的“死刑”。对通常的民事案,法律只要求有“占优势的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也就是可能性大于50%的证据[ 4 ]。

三、 小孩最佳利益不应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

不少人认为美国法官判抚养权案就是根据小孩的最佳利益,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不懂相关法律或故意弯曲法律的说法。如果这样一条法律在美国能成立,美国各地抢小孩之风肯定会成为灾难。从权力上来讲,从总统、副总统、联邦各部长逐级下来到普通老百姓;从富有上来讲,从微软总裁到身无分文无家可归者,这样一路路抢下来,美国恐怕不会有安宁之日。如果世界上承认这一法律,强国、富国总统可以抢弱国总统的孩子,强国和富国百姓可以抢弱国百姓的小孩,世界将会一遍混乱,甚至随时可能爆发世界大战!

田纳西州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父母权必须遵循二个步骤,一是,法庭必须找出清楚的、具有说服力的终止父母权的证据;二是在第一条的基础上的同时,父母权的终止必须是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3 ]。

田纳西州上诉法庭还对这条法律作了进一部的解释:法庭必须首先找出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终止父母权的法律基楚成立,然后才能去考虑终止父母权是否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从而决定是否终止亲生父母的父母权[ 5 ]。这里面包含有二层意思,一是“小孩最佳利益”只适用于已经将小孩抛弃了的父母;二是父母即使抛弃了小孩,也不一定要剥夺其父母权,还要看是否符合小孩的利益。

孟菲斯大学法学院教授兼田纳西州儿童保护研究机构负责人Chris Zawisza说,“法律要求法庭在审理终止父母权过程中,不要去比较亲生父母与收养父母,只要找出是否有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亲生父母虐待或抛弃了小孩。这与想收养孩子的父母是个什么样子没有关系”[ 4 ]。

田纳西州负责起草父母与儿童权益有关法律的组织“儿童最佳利益”的总裁Daniel Lee认为,在父母权没有被剥夺的情况下谈小孩最佳利益的人是不懂他在做什么,或是故意错用法律条文[ 2 ]。

根据田纳西州法律,以“小孩最佳利益”来判抚养权案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夫妻或家庭成员之间争夺小孩的抚养权。另一种情况是,亲生父母对小孩有严重危害,如吸毒、凶酒等,政府将小孩强制带走了,在考虑是否要将小孩归还给亲生父母时以“小孩最佳利益”来衡量。

四.案件最大的障碍是法官的腐败

贺梅抚养权案本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诉讼案。应该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审理完毕。这类案子当地法律规定必须在两年内结案。但是,当地司法有腐败现象,个别有势力的律师与个别腐败的法官勾结,玩弄法律,不公正判案。

贺梅案前任法官D. J. ALISSANDRATOS [ 6 ]是贝克家律师的老同事。贝克家律师经过精心策划将案件转到这个法庭,两人完全控制和玩弄着这个案件。

ALISSANDRATOS 法官与贝克家律师合谋,首先给贺家下一道“禁止贺家与贺梅接触”的法庭命令。然后采取拖延法无限期地玩弄法律。这个案子在ALISSANDRATOS手上玩了两年半,甚至超过了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最长结案期限(两年),还不想开庭审理和判决。其目的是寄希望于移民局将贺家驱逐出境,因贺家在美国早已没有合法居留身分了。同时,有“禁止贺家与贺梅接触”的禁令,小孩完全掌控在贝克手里。时间长了,小孩与贝克家的关系更深,并与贺家脱离了关系。这又增加了法官打压贺家的筹码。

ALISSANDRATOS法官还多次违法给贺家下命令,如禁止贺家与媒体接触(此令因严重违反法律,下达后不久就被贺家律师要求撤消了),禁止贺家与贺梅接触,剥夺贺家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力,多次计划开庭,但一到开庭时就借故延期。法官还肆无忌惮地在法庭上当庭撒谎。法官ALISSANDRATOS及其法庭实际上成了贝克家律师为违法保护贝克家而打压贺家的工具。

遗憾的是,在贺家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违法的ALISSANDRATOS法官告上法庭而将其赶下台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派了查德斯(Robert Childers)法官来审理这个案子,但仍然不能公正执法。

法律要求法官必须完全独力地审理每一个案件,不要受前任法官或前法庭的影响[ 4 ], [ 9 ]。查德斯(Robert Childers)明知前法官因违法和不公正而下台,他接任后不但不纠正,反而继续坚持和维护前任法官的错误。甚至为他的错误开脱罪责和打击报复贺家[ 7 ]。

查德斯(Robert Childers)法官在这个案件的审判中涉嫌为前任法官报复和开脱罪责;故意攻击当事人的一方而抬高另一方;故意弯曲案件事实和法律;在判决书中多处撒慌,误导公众[ 7 ]。

根据岳东晓博士所着的“贺家及其支持者的声明”[ 8 ],查德斯(Robert Childers)法官在其判决书中下了很大的功夫为前任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和开脱罪责。前任法官ALISSANDRATOS于2002年2月8日与贝克家律师一起私下签署了一道“禁止贺家与贺梅接触”的违法命令。此事在庭审时已得到贝克家律师的宣誓证实。此命令本身及其签署方式和过程都是违法的。 ALISSANDRATOS也因此而受到州纪律法庭的审查。查德斯(Robert Childers)法官接任后,不但不取消这条违法命令,反而在其判决书中故意弯曲法庭取证的证据,并编造了另外一种没有根据的解释。企图为前任法官和贝克家律师的违法行为开脱罪责[ 7 ],[ 8 ]。

查德斯(Robert Childers)法官在其判决书中自始至终充满了缺乏事实根据的、对贺家的主观评价、推测、甚至可以说攻击。对贺家采取打击报复。查德斯法官对贺绍强的评价是“自1998年起,贺先生反覆地用一种欺骗和不诚实的行为模式来追求自己的目标,不但不择手段,而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毫无醒悟和悔改之意”。对罗琴的评价是“贺太太是一个有冲动力的人,为达目的决不罢休。她做事算计,几乎是演戏。证据显示,她在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诚实并具有操纵性,她还有情绪不稳定历史。比如她在庭审中被对方盘问的时候,每遇到难题就哭,可是对接下来的问题她又马上恢复了镇静。在法院看来,贺太太的激动是一种算计,目的是回避盘问中难于回答的问题。”一个个单独骂了还不够,还要把贺家夫妇连在一起再骂一通:“从审判中的有关可信度的整体来看,贺氏夫妇表现出他们是那样一种根本就不愿受法律管辖的人。他们可以为了所追求的目标不择手段。”一对在美国分别生活10年和6年而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夫妇受到美国法官如此的评价,这只能说是一种极端的偏见和极端的歧视,甚至可以说是人身攻击。而对贝克夫妇的评价却完全相反,用“有一次他当贺先生的汽车在车库修理时帮助过他”这种在任何朋友和熟人之间都经常发生的事来赞美“贝克还表现了他对别人包括贺氏夫妇有难时的关怀和乐于助人的精神”。用“贝克夫妇送给贺先生一个生日卡片和一张餐馆生日礼卷”来赞美“贝克夫妇表现了对贺氏夫妇的关心和照顾,毫无恶意”[ 7 ],[ 8 ]。

查德斯(Robert Childers)的判决书所使用的语言是罕见的,芝加哥着名法学教授Steven Lubet说,他被查德斯的判决和用词所震惊(stunned),并表示“我简直不敢相信,在亲生父母极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孩子的时候,他(查德斯)怎么可能找出抛弃”。Steven Lubet教授准备用这份判决书作为他课堂教学的反面教材。“美国儿童保护改革联合会”执行主席Richard Wexler、“孟菲斯地区法律服务”组织的诉讼主任Webb Brewer、以及有四万多会员的“全美亚太律师协会”执行主席Grace Yoo等法律专家也对判决及其用词表示震惊(appalling,shocked)。纽约大学法学院家庭法教授Peggy Davis对查德斯(Robert Childers)的判决书所用的语言很感兴趣,指定了专人进行研究[ 4 ]。

查德斯法官在其判决书中不仅弯曲案件事实,并充满谎言。如判决书本身就多次列出了贝克家阻止和控制贺家看望贺梅,但查德斯居然下了“贝克家从来没有阻止和干扰贺家看望贺梅”的结论。在2001年1月28日至6月20日这关键的四个月里,贺家因见不到贺梅而多次向法院要求要回贺梅。这是贺家在最关键的四个月中一直努力要回贺梅的重要证据之一,却被查德斯简单和粗暴地说成是为了避免被驱逐。查德斯根本没有对“要回贺梅可以阻止被驱逐”作任何解释或提供任何支持证据。事实上,此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只是查德斯实在无法找出任何其它理由来达到其“四个月故意不看望”的指控。查德斯明知法庭专门派了MULLINS律师去检查贺家的卫生和环境,并向法庭提交了检查报告,该报告说贺家的卫生和环境都没有问题。而查德斯却硬要说贺家的环境不健康和不安全[ 7 ],[ 8 ]。

查德斯不但只采用贝克家及其证人的证词,不采用贺家及其证人的证词。而且还用贝克家的嘴来制造贺家证词。如查德斯在其判决书中引用贺家对贝克家说的话作为贺家的证词:“贺先生对贝克说,他本来想把贺梅送回中国,但是在中国女婴的死亡率是50%,所以不想送回去”。尽管贺绍强说,再没有常识的人也不会说这种话,并极力否认说过此话。但是,查德斯还是要引用它作为贺家的证词。美国中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华裔律师在分析查德斯的判决书时指出,“总体感觉是此案似乎是在贺家缺庭情况下作出” [ 7 ],[ 8 ]。

查德斯在宣布他的判决时,不敢按照正常的方式在法庭上宣读,而是将它散布在互联网上。有媒体方面经验的查德斯知道他的这篇充满攻击性语言判决书可以误导大部分非法律专家,而不致于在短时间内出现太强烈的反对声。尽管如此,其判决仍然怒激了大量的法律专家和媒体。查德斯不得不在判决书发出后两天罕见地举行新闻发布会,极力为其判决作辩护。而且,查德斯将必须严格保秘的抚养权案资料公布在互联网上,无疑给当事人一家妇女和儿童造成无可挽回的永久性的严重伤害,是否触犯了法律值得关注[ 1 ],[ 7 ],[ 8 ]。

查德斯指控贺家有“错误的父母行为”或“缺乏作父母的能力”。查德斯不但没有提供任何有关“错误的父母行为”或“缺乏作父母的能力”的证据,竟然到底想指控哪一条他自己也搞不清。因为“错误的父母行为”与“缺乏作父母的能力”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查德斯还指控贺家夫妇不适合做父母,但没有找出任何的理由和证据[ 7 ],[ 8 ]。

多个法律学者对这份罕见的判决书很感兴趣,相信会逐步有更详细的研究结果出来。判决书出来后,为贺家免费打官司的律师已由判决前的两个增加到了8个,包括一位加州华裔律师李兆阳。据贺家提供的信息,当地仍然不断有律师愿意加入这个团队,为正义和公正而义务服务。美国最大的全国性社团之一美国家庭权力协会(American Family Rights Association)也发表正式声明,并正在采取行动支持贺家为正义而斗争。

加州华裔律师李兆阳说,他的许多律师界的美国同行就对贺梅案的判决感到不可理解。他认为,贺梅案有父母权与孩子监护权之外的意义,贺绍强夫妇被剥夺父母权,一方面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关乎美国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形象问题。如果剥夺贺家父母权的法律正当性不足,孟菲斯这个城市的司法形象受损,田纳西州的司法形象受损,美国的司法形象也将受损[ 4 ]。

田纳西州的司法腐败不仅仅表现在这一案件上。贺绍强的性侵犯案(刑事案)也是类似的情况。法律规定必须一年内结案的简单刑事案也被法官们玩弄了四年多才开庭审理[ 10 ], [ 11 ]。

有人问我如何比较这二个法官。我的回答是:如果说ALISSANDRATOS的所作所为使我对田纳西州司法公正性表示怀疑的话,查德斯的判决令我对它矢望。

也有不少人问我对贺梅案上诉结果的看法。我认为,不给予个别违法执法者以应有的惩罚,想得到公正的判决是很难的。而没有公正的话,打官司或上诉也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参考资料:(更多资料和报道请访问“加拿大湖南同乡会网站内的贺梅抚养权案专栏”www.hunanfellow.org/heshaoqiang.htm)

1. 贺梅案前任法官撒谎现任法官骂街。www.hunanfellow.org/article95.htm

2. 法律赋予贺家对贺梅的绝对抚养权。www.hunanfellow.org/article45.htm

3. Tennessee Laws, TITLE 36 DOMESTIC RELATIONS, CHAPTER 1 ADOPTION, www.state.tn.us/tccy/tnchild/t36/t_36_ch_1_part1.htm

4. 美国法律专家对贺梅案判决的评价。www.hunanfellow.org/article103.htm

5. www.tsc.state.tn.us/opinions/tca/PDF/034/kg.pdf

6. 故意玩弄公众的美国法官 -贺梅案法官最不公正、品行最差。http://www.hunanfellow.org/article52.htm

7.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http://www.hunanfellow.org/article99.htm

8.贺家及其支持者对法官判决的声明。http://www.hunanfellow.org/article88.htm

9。Tennessee Court Rules。 http://www.tsc.state.tn.us/geninfo/COJ/COJBroch.htm

10。美??社??竟然如此黑暗? http://www.hunanfellow.org/article29.htm

11。一个处于绝望中同胞的呐喊。 http://www.hunanfellow.org/article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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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最关健的四个月及其之前所发生的主要事件[ 1 ]。读者可以根据这些事实与前面所述的法律要求来判别,四个月“故意”不看望是否成立。

1999年6月4日贺家与贝克家在法庭签署贺梅监护权协议。同年9月贺家向贝克家要求要回贺梅,遭拒绝并警告不能再提要回贺梅的事。

2000年4月贺家第一次正式向法院请求要回贺梅。同年5月3日,法院举行听证会,拒绝了贺家的请求,理由是贺有刑事案件在身;贺家夫妇都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抚养贺梅的经济能力。

从1999年6月4日至2001年1月28日间,法庭证实,贺家到贝克家看望贺梅约80次。

2001 年1月28日,贺梅两岁生日。贺家夫妇带着他们的儿子一起去看望贺梅,并要求带贺梅一起到外面去照一张全家福。贝克夫妇只让他们呆了十多分钟,并拒绝他们带贺梅离开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贝克家叫来警察将贺家赶出了家门,并警告不许再去探望贺梅。这是案件审判关键的四个月的起点。

2001年2月1日贺家写信给少年法庭,抱怨贝克家违反协议,禁止贺家探视贺梅,希望法院帮助处理纠纷,允许他们看望贺梅(有法庭记录为证)。

2001年3月贺家去过法庭,口头要求法庭出面调解,恢复对贺梅的探视。(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或证人)

2001年4月2日罗琴给贝克家打电话(根据贝克家证词)。在此前后,贺绍强说,他给贝克家至少打过两次电话(贝克家否认有此事)。每次都无人接电话而留言。贺家认为是贝克家故意不接也不回电话。

2001年4月9日贺家第二次正式向法庭递交了要回贺梅的请求,并保证,他们能够为贺梅提供照顾、供养和指导。同时要求更换法官。但这一请求直到2001年6月6日才得到开庭审理。

2001年4月9日至2001年5月29日间,贺家至少三次到少年法庭要求尽快开庭审理要回贺梅的请求。(少年法庭工作人员出庭证实)

2001 年6月6日少年法庭开庭审理贺家的请求。法官Harold Horne对贝克家表示如果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的收养协议和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贺家虐待或抛弃他们的小孩,“我相信世界上没有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在法官准备判决时,贝克家以律师不在场为理由要求将庭审推迟到6月22日。

2001年6月20日贝克家将案件转到现在的法庭,以贺家从2001年1月28日至2001年6月20日之间的超过四个月时间没有探视贺梅,构成抛弃。要求驳夺贺家的父母权和要求收养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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